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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调解路 相邀构和谐
——大邑县法院王泗法庭庭长张良骥先进事迹
作者:大邑法院政治处  发布时间:2007-10-17 09:54:23 打印 字号: | |

    张良骥,现任大邑县人民法院王泗法庭庭长。张庭长从小生活在农村,热爱人民群众,熟悉乡土民情。长期的基层审判工作经历,让他深刻地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对解决民事纠纷的极端重要性。多年来,在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张良骥带领王泗法庭全体法官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兢兢业业,开拓创新,在指导人民调解和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7年来,王泗法庭共审理各类案件1090件,群众调解结案742件,占案件总数的68%,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化解。2003年3月王泗法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法庭;在王泗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2005年9月王泗司法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司法所”。
    一、狠抓学习、搭建平台,为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夯实内功。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农村的矛盾错综复杂,要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调解技巧是无法胜任的。多年来,张良骥自费购买了100多册法律书籍,长期订阅《人民调解》、《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杂志,系统学习并熟练掌握了《民法通则》、《土地法》、《合同法》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分条文甚至能熟练背诵。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和调解工作中,只要一接触矛盾纠纷,就能马上对号入座,当场把有关的法律条文一字不差的讲给当事人听,然后依法提出调解意见,使双方口服心服。时间长了,群众都叫他“法典通”、“张铁嘴”。此外,张良骥还积极组织法庭法官参加法院专门组织的有关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政策学习,严格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为做好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夯实内功。
    二、主动配合、亲力亲为,为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勇挑重担。
王泗法庭地处农村,民风固然纯朴,但村民文化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法庭所在辖区内的案件呈现出“三多”的特点:婚姻家庭纠纷多、劳务纠纷多、工伤待遇纠纷多。这些案件直接证据比较少,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较大,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针对以上情况,张良骥时常对法庭干警说:“调解工作是我们农村法庭的法宝之一。善于调解,敢于调解,是稳定家庭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法官做调解工作要情理并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和风细雨,以消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因此,王泗法庭一直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工作重心。调解工作做好了,既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还使双方对立情绪得以消解,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为此,王泗法庭针对辖区内案件的特点专门制定了“三步曲”:一是在立案之初,向原告人讲透法律关于举证责任规定。二是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了解双方当事的关系以及利害冲突的焦点所在,并讲明法律规定。三是在庭审中和庭审后要充分做好调解工作,尽量以调解结案。从2004年开始,王泗法庭案件调解率一直居全院前列,逐年成上升趋势,2007年的案件调解率更是高达81.31%。
    此外,在张良骥的积极努力和倡导下,王泗法庭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建立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和多样化机制。
    1、指导内容专业化。
    王泗法庭本着“零距离调解、零距离指导、零距离服务”的工作理念,注重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内容的专业化指导。一方面,法庭注重加强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司法指导,通过法官释法,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法律问题的释法和释理工作,提高公信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另一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王泗法庭就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调解技能等在本辖区内每年开展4次以上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再一方面,法庭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专门调配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乡镇挂钩,担任乡镇调处中心和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帮助。
    2、指导形式多样化。
王泗法庭注重采取多种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王泗法庭有计划、有组织地邀请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交流调解艺术和方法。在审判活动中,邀请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调解员,参与审理和调解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商事案件,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以案论法,在审判实践中开展普法教育。选择在法庭辖区内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到当事人所在地公开开庭审判。
    三、大胆探索、创新机制,为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倾注全力。
    为使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社会调解等有机结合,实现调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文化效果统一,张良骥在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过程中大胆探索、创新机制,取得了一定成绩。
    1、积极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配合衔接。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在张良骥庭长的倡导和努力下王泗法庭一是建立了庭前调解机制。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庭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庭撤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庭确认;达不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庭依法审判;二是建立了案件诉讼过程中协作调解机制。在开庭前、开庭时或开庭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申请,人民法庭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后撤诉。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法庭在诉讼中调解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取得的合法证据可作为法庭处理纠纷的依据;三是建立了督促调解协议履行的配合机制。矛盾纠纷经法庭裁决后,法庭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法院做好协议的履行或执行工作,帮助当事人分析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消除当事人的疑问和对抗情绪,防止矛盾的反复。同时,对于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在对方不履行或反悔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以促进调解协议履行。
    2、加强促进法院网络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
    王泗法庭注重建立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等诉讼外调解组织的联系,为此,张良骥特别注重加强促进法院网络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形成以人民法院为指导、人民调解为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纽带,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同时王泗法庭成功的实现了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双向互聘:一是辖区内乡镇调委会聘请王泗法庭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负责对所辖乡镇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二是王泗法庭在辖区内选聘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通过这种形式,搭建起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沟通联系的平台,促进工作的密切配合。
    一分耕耘,一份收获。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一名普通的法官,张良骥没有鲜花的簇拥,没有掌声的颂扬,但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道路上,一直执著而努力的工作着,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编辑:张丽

来源:大邑法院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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