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院长论坛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和建设进行研讨
作者:文/市中院办公室、双流县法院、成华区法院、都江堰市法院 图/市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7-10-31 11:51:21 打印 字号: | |
  10月31日上午,在第七届院长论坛上,成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尹宁宁以《论城乡统筹进程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架构》为题作了发言,都江堰市法院院长徐向阳就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问题作了回应。

  尹宁宁院长介绍了成华区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特点,认为各类纠纷解决机制都暴露出了现有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状态逐渐无法满足和解决日益增多、日益复杂、日益尖锐的矛盾纠纷。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发挥不均衡。总体功效不够理想,快捷、高效、低成本的基层民间调解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功能结构发挥不合理,党委、法院冲到了纠纷解决的最前沿。二是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机制衔接零散化、被动化,机制磨擦高成本化。三是各类纠纷解决机制本身亟待进一步健全。客观上保障条件不足,党委、政府对基层调解组织特别是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重视不够;主观上自我挖掘不够,片面夸大了客观困难。

  她提出对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多元化分层整合,即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自主性整合,法院、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主导外部延伸性整合,同时成立一个权威高的组织来进行区域性宏观整合。通过这三个层面的分层整合,使整合既宏观高效,又微观具体;既有强制性保障,又有自主性创新。同时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初期,党委和政府的深度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后期,党委和政府的介入一定要适度,不能是无原则的、不讲究方法的介入。她认为,可分三个圈层来分层整合纠纷解决机制。第一圈层,由各类纠纷解决机构自主负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第二圈层,由法院、重点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主要是充分调动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实现有针对性、协调性、具体化的整合;第三圈层,由党委、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矛盾纠纷指导机构,进行全区域的宏观性、方向性、指导性的整合。

  徐向阳院长分析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运行现状,指出人民调解将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尤其是在突发性纠纷、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与乡村和谐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等重大利益纠纷的处理中发挥了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依托、互相促进的对接模式初步形成,诉讼调解对人民调解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功能得到发挥。他指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中还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在审判实践中难以直接得到确认,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人民调解组织及人员与法院、法官之间在调解领域缺乏实质性互动;人民调解处理土地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政策性较强的重大纠纷时,缺乏法院的有效指导。他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的六点构想:一是强化乡镇、村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从源头上防止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二是建立融合机制,有效实现两种调解的信息共享和人力资源共享;三是实施立案前告知、引导制度,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四是建立引导诉求和特别举证制度,使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进入诉讼;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庭前司法审查和确认制度,便捷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六是进一步规范司法指导,重点加强土地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处理中的政策、法律指导。

                          (责任编辑:袁艺)
责任编辑:文/市中院办公室、双流县法院、成华区法院、都江堰市法院 图/市中院研究室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