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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论坛围绕基层组织建设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作者:文/成都中院办公室、双流县法院、金牛区法院、大邑县法院 图/成都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7-10-31 12:46:06 打印 字号: | |
  在本次全市法院院长论坛第三个主题——“基层组织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金牛区法院院长谢扬就放权、自律与转型——统筹城乡改革中规范化服务型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大邑县法院院长洪磊就农民集中居住区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法律问题探索分别作了主题发言。省高院研究室陈明国主任、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就上午研讨情况作综合性点评。

  谢扬院长在主题发言中提出,统筹城乡实验区建设需要一个更加规范、更具服务性、法律性的基层政权组织,较之传统的行政管制,它更偏重于为基层、特别是农村提供更便利的公共服务。通过对涉及乡镇政府、街办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40件案件作为考察样本,结合问卷调查以及走访座谈,她分析了村民与乡镇政府产生纠纷的特征,提出了法律层面上统筹城乡实验区事业中规范化服务型基层政权建设的几个问题:基层政权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构建、基层政权组织行政行为方式的优化选择、基层政权组织关于司法服务的态度与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与建议:一是完善多元化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导向深入;二是发挥司法的反思性权能,在既有的法律资源下努力拓展服务空间;三是培育基层政权组织内部制约机制,促使规范管理与服务成为自觉行为。

  洪磊院长通过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现状的调查研究,提出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在于:一是角色定位不准、功能作用交叉,包括行政管理职能上的“越位”和公共服务职能上的“缺位”;二是自治能力不足、自治意识欠缺,包括居民对自治缺乏应有的关注、组织形式复杂致使自治权行使困难、社区自治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民集中居住区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模式构想——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责权限;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培育自治组织,增强自治能力;提高人员素质,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和谐互动。

  陈明国主任以深圳的成功改革为例,指出成渝两地试验区改革压力大、责任大。司法在维护法律、法制过程中扮演了相对比较保守的角色,在大量纠纷涌向法院的情况下,法院要如何解决这些纠纷。西方国家提出司法能动主义,通过解释法律应对社会的需求,但当前我国的法律处于初级阶段,群众通常过分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因此作为司法者,应以维护规则作为主要任务,在改革中维护法律、履行职责,不能成为改革的阻碍者。在具体的司法策略上,一是应寻求改革的合法化思路,即面对改革的问题寻找法律解决途径;二是对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应发挥法律智慧,采取司法策略,对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改革需要突破的,可采取一些模糊手段,如通过诉前、诉中调解化解矛盾;三是运用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通过解释的过程寻找解决的对策,对现有法律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寻求解决对策。通过以上措施,达到法院为改革服务的目的,而不是阻碍或者对改革造成影响。

  左卫民教授认为,上午的研讨均关注了地方发展的主题,研究方法带有实证研究的色彩,十分有价值。具体在各个专题中,成华法院的时政研究作了十分详实的问卷和访谈、都江堰作了很多诉讼调解的实证内容,发言和对策的建立值得肯定,对纠纷解决的主题很有价值。报告中强调的法院纠纷的解决和法律纠纷外的解决的互动问题,是整体性的构建,这可以更深刻的认识法院,促使党委政府构建怎样的纠纷解决。司法延伸中,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结合应该是一个方向,同时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并将两者联系起来,提出可以操作的建议。同时指出,现在中院尝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基层法院可以参考。

                           (责任编辑:陆倩)
责任编辑: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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