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院长论坛第五个主题——“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高新区法院院长王平就统筹、民生、和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途径作了主题发言,崇州市法院院长杨明忠就目标与策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调查与思考、邛崃市法院院长郭志雄就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法律问题研究、锦江区法院副院长杨小琳就统筹城乡中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分别作了回应发言。
王平院长在发言中认为,土地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前提要素、户口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形式要素、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组织要素,使表面上的身份之争在实质是争夺改革中集体财产收益及资源配置,从而出现法律回应现实改革滞后的法律空隙。在此基础上便提出在司法介入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中法院能否受理,司法何以介入,法院如何裁断,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农村习惯、法律与个人—集体之间协议的关系应如何处理等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得出问题的求解的路径——将统筹改革的要素配置定位于人与土地,以立法与司法作为试验发展的环境支撑,以解纠与稳定作为和谐城乡的维系基要,以能动与被动作为衡平司法的理性思路,从平衡司法张扬与司法谦抑、兼顾司法内强与司法外拓出发,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更好地为成都城乡统筹试验区综合配套改革服务。
杨明忠院长通过大范围调查,从村民的视角、集体经济组织的视角、司法实践的视角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现状,提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如村民自治的内容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突出,地方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制度缺失,地方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制度缺失,户籍管理制度无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司法对村民自治中的违法行为缺乏直接干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等。从而提出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的理性思考——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标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解决“民间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改革户籍“二元结构”,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尽快由立法统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郭志雄院长分析了邛崃市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现状及发展不平衡、分配数额差距大等特点,介绍了邛崃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问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正确处理问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并具体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杨小琳副院长通过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描述,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分析了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议,一是亟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二是实行政企分离,三是应妥善处理股东权益之争,四是建立独立的“三会”制度,五是明确自身发展定位,六是引进职业经理人和农村经纪人,七是进一步健全集体经济的分配机制,八是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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