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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院长论坛就农民与市民平等保护暨农民犯罪问题进行研讨
作者:文/市中院办公室、双流、武侯、青白江、青羊、龙泉驿、彭州法院、中院少审庭 图/成都市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7-11-01 11:17:13 打印 字号: | |
  本届论坛在第六个主题研讨中,围绕农民与市民平等保护暨农民犯罪问题进行了讨论。武侯区法院院长于嘉川作了主题发言,青白江区法院院长江海澜、青羊区法院院长孙涛、龙泉驿区法院院长杨德军、彭州市法院副院长黄玉春、成都中院少审庭副庭长史志君分别作了回应发言。

  于嘉川院长在《观念•模式•方法》的主题发言中,首先就“同命不同价”引起的法律问题入手引发对现行法律的思考,然后就理性选择遭遇尴尬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 “同命不同价”的社会根源进行了阐述,最后就城乡统筹视野下农民与市民平等保护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维,构建回应性司法;二是创新平等保护的模式维,架构恢复性司法;三是拓展平等保护的方法维,建构能动性司法。

  江海澜院长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跟进》的回应发言中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法院应正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发展现状,依据“矫正主义”的原理,沿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轨迹,坚持有限打破“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实现赔偿制度下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较好的解决“平等保护”,遵循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兼顾实体与程序三大问题。在农民与市民的平等保护问题上,第一是应相对地理解“平等保护”; 第二是平等保护应在统筹城乡发展这个大背景下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聚焦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第三是重视“矫正主义”的精神实质;

  孙涛院长在《为农民工铸造一柄维权利剑》的回应发言中认为,成都市进行试验区改革,就是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使城乡居民平等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能否实现好、维护好农民工权益将是决定试验区改革成败的重大战略性问题,直接关系着试验区建设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这三大要求的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国情上,即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在短时期内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并以此为基点去诠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灵活运用各种司法技巧,以矫正形式上的平等可能给农民工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杨德军院长在《论统筹城乡发展进程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反应发言中,列举了该区农民工基本状况,提出了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现状,分析了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提出了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实践思路和建议。

  黄玉春副院长在《农民犯罪问题的解析与追问》的回应发言中,首先总结了成都市农民犯罪总体特征;然后谈到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民犯罪呈现不同的特征;其次对成都市农民犯罪趋势进行了预测,呈现图财、团伙和暴力犯罪趋势;最后对预防农民犯罪提出了司法建议:吸取乡规民约之精华为法治社会服务;严格执法,为城乡统筹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配合其他部门,从不同侧面进行犯罪预防工作。

  史志君副庭长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解析》的回应发言中,列举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分析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与原因,提出了杜绝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青少年自身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家庭要勇于承担起正确教养青少年的责任、重言传身教;学校应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陶冶青少年的德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为青少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效的社会条件;国家应当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创造良好条件并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韩 立)
责任编辑:文/市中院办公室、双流、武侯、青白江、青羊、龙泉驿、彭州法院、中院少审庭 图/成都市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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