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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执行庭施行重要事项分级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执行裁量权内部制约机制
  发布时间:2008-02-24 23:44:44 打印 字号: | |
  发布日期:2007-09-18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活动的决定,进一步强化执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去年年底我院执行庭正式建立执行中重要事项分级审批制度。该制度施行以来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建立规章制度,强化纵向监督

  在“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我院执行庭采取了多项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的措施,都收到较好效果。去年11月,根据市高院领导及我院党组要求,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执行工作中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调研,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最终制订完成《关于执行中重要事项分级审批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在落实执行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有关需要审批的事项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强化了法院内部对执行行为的纵向监督。该《办法》还通过建立前置审核和分级审批机制,使整个执行流程和案件信息在内部得到充分公开,降低了执行人员“暗箱操作”的可能,合理规制执行裁量权的行使。

  二、界定审批事项,设置审批程序

  针对执行中事项多、办理程序要求高、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分级审批制度将执行程序中需要报批的事项根据重要性或标的大小,划分为三个审批层次,形成三级领导分级把关的管理模式。在审批权限的具体划分上,既加大监督力度,又充分兼顾执行效率。一是将执行通知等有关程序性法律文书的签发以及实施一般执行措施的审批,授权给执行长,以便迅速开展执行工作;二是将评估、拍卖、听证审查等执行程序中比较重要的执行措施和执行事项,明确由分管庭长或庭长审批,加强直接监督;三是规定罚款、拘留决定等重要文书的签发,以及重大、复杂或涉及社会稳定案件的重要执行事项,由分管院长决定,严格控制影响重大、关乎社会稳定的执行行为。同时,该制度还对执行和解结案、案款发放、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发放债权凭证运用执行裁量权较多的事项,按照标的额划分级别,逐级设定审批权限,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

  三、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执行中重要事项施行分级审批制度后,执行庭立即将《办法》印发到每个执行人员,采取执行长联席会议讲解、各组分别学习等方式,要求全庭同志熟悉分级审批制度,严格遵守规定,规范执行行为。为使此项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执行庭还将制度执行情况与执行法官的考核挂钩。从制度实行以来的情况看,收到较好效果。全体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合议、逐级报批,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有序化。近期,执行庭又对该项制度施行以来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抽查了20起案件的卷宗,并对和解结案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发现,凡分级审批制度要求的事项均得到了严格遵守,没有发现该报批的未报批以及越权审批的情况。执行人员在工作中更加注重操作细节,如所有抽查案件的承办人均做到了在收案后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必须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都经过了合议庭评议等。检查还对该项制度在落实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明确的改进要求。我院将在狠抓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意在制度实施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补充、完善制度内容。同时继续跟踪分级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专项调研,及时归纳分析,总结成功经验,促进此项制度的成熟和推广。

                               (源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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