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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成都中院出台48条措施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作者:成中法 陈台荣  发布时间:2008-04-02 14:38:35 打印 字号: | |
  从4月1日起,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民诉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执行等程序,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监督和执行工作都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如何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对审判和执行的监督,近日,成都中院出台48条措施,强化审判执行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

  新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再审和执行工作体制改革取得的经验,标志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在完善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也将为法院继续深化再审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带来深远影响。同时,也将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人员编制调整。为此,成都中院专门出台了48条强化审判执行监督措施,加大对审判和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保障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强力度、重系统的监督工作综合体系,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充分体现司法公正。这是成都中院开展以“素质大培训、技能大练兵、作风大转变”为内容的“三大主题活动”、进一步深化“树立人民法院好形象、争当人民信任好法官”活动的重大举措。

  全方位公开审判执行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强化审判和执行公开,是成都市中院此次加大审判执行监督力度的一大重点,同时也是成都中院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的新亮点。其主要举措有:在法院审判大厅设置法院信息公开查询点,通过自动查询系统公开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名单、立案、开庭、宣判时间,方便当事人随时了解案件进程;大力推进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坚持定期集辑出版优秀和典型案件法律文书,以多种形式尽快实现全市法院裁判文书原则上全部公开的目标,便于公众监督法院工作;依托成都法院网执行信息专网,公开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姓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立案、异议听证、评估拍卖、案款到帐、案款划付时间等相关信息;公开不主动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建立重大案件、法院工作主要动态、改革措施集中向社会公众通报释明制度;探索建立与媒体联动的司法宣传和舆论监督机制,为社会了解法院工作提供更多的渠道和平台。实行“四公开”即公开院长电话、院长短信平台,院长信箱、院长电子邮箱,畅通监督意见反馈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

  合并审判监督庭和执行裁判监督庭 实现审判执行一体监督

  如何实现对审判和执行环节的统一、科学和有效监督,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是多年来成都法院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实践的课题。成都中院抓住修订后民诉法实施之机,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将原审判监督庭和执行裁判监督庭建制合并为审判执行监督庭,统一行使审判和执行监督职能,强化监督力度。审判执行监督机构负责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执行结案的案件、执行过程中重大异议的案件的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不能简单机械办案,应从监督的效果出发,寻求最佳处理方案,确保执行效率和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到位。据了解,成都中院旨在统一、规范审判执行监督的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处于前列,为深化我国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建立监督综合体系 确保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成都中院认为,强化监督必须与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构建审判执行监督综合体系,才能真正使监督落到实处。坚持诉讼监督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化诉讼环节监督,一是对当事人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申请再审的,由市中院立案庭受理并复查;二是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合议制和询问制,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切实维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不断加强管理监督。

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包括庭审、执行活动、案件质量检查活动等,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六大举措防止执行不力

  个别案件执行不力,导致当事人权益不能及时兑现,是群众十分关注、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充分保护和兑现当事人权益,也就成为成都中院此次强化审判执行监督的另一大重点。成都中院着力推出六大举措,根治执行不力:一是强化执行过程监督,杜绝人为拖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基层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市中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决定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责令原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限期执行,坚决杜绝人为拖延执行的现象。二是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执行案件财产控制阶段和财产处置阶段的流程管理。三是建立执行方案管理指导制度。执行人员应根据案件的进展适时制定、修正执行方案,填写执行工作日志,执行局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应定期听取承办人对执行进展和下一步执行方案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四是健全执行案款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案款台帐,做到一案一户,确保案款登记清楚,记载规范,账目明确。实行案款限时划付制,执行案款到帐后如无分配异议等法定和其他正当事由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给当事人。五是建立执行不力易人制度。对因承办人主观懈怠、办案能力不足造成案件不能正常执行的,实行易人执行;对影响重大的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导制度,确保重点案件的顺利执行。六是建立恢复执行制度。对已进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的案件和已中止执行的案件,实行恢复执行制度和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队伍管理机制,加强作风督查

  成都中院深知,作风是公正形象的基础,是司法能力的保证。加强审判执行监督,必须从强化队伍管理、大力转变作风做起。为此,成都中院实行法官轮岗交流制、错案追究制和国家赔偿的经济追偿制,建立常规性的纪律作风督查机制。建立作风随机抽查、重点督查、追踪督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完善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卡制度,方便当事人对法官在案件审判、执行中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随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聘请评查员对法官庭审礼仪、工作态度等进行暗访监督;建立每年定期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对全市各法院作风纪律情况进行民意调查的制度,调查结果在法院内部公布并纳入年终考评。

相关链接:修订后民诉法解读重点

  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再审事由的具体化集中体现在新法的第179条,列举了13项再审事由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期限。新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旧法规定的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的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新法统一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延长为两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加大了对拒执行为处理力度 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纪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大大提高了强制执行的力度,加重了对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制裁,增加妨碍执行中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司法罚款数额。上述规定,充分维护了法院执行权的权威性,提高了执行行为的公信力。
来源:审管办 研究室
责任编辑:陈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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