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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程序须知
  发布时间:2008-04-04 09:30:58 打印 字号: | |
  (1999年5月5日第2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 为了规范庭前程序,确保庭审公正、公平和效率,特制定本须知。

  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参加由法官主持的庭前准备庭,并提供全部证据。

  四. 庭前准备庭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诉讼争执的要点;

  (二)交换、核对、确认证据;

  (三)确定出庭证人名单;

  (四)请求法院签发调查令或调查收集证据;

  (五)要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六)自愿和解;

  (七)其他需要在庭前向法院提出的事宜。

  五.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书证、物证应注明制作情况;

  (二).音像资料应注明制作情况;

  (三).证人一般应出庭作证。

  六. 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

  七.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庭后补充提供证据的,必须开庭15日以前将证据交合议庭,并自行送达对方当事人。

  八.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期限届满后补充提供证据,经合议庭审核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予接纳,亦可安排再次开庭质证,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延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来源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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