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3月26 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调查研究工作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根据上级法院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精 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查研究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为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心工作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基层建设服务。
第三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法律适用难题,探讨司法管理与改革举措,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并推动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群体调查研究工作格局,实行专门调查研究机构与其他机构相结合、经常性调查研究与重点调查研究相结合、自主进行与上下联系区域联动进行相结合、法院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应用法学研究机构,整合应用法学研究力量,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第六条 调查研究工作纳入本院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章 调查研究工作机构与队伍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院领导挂帅、研究室专职调查研究员为主导、广大法官为主体的调查研究工作网络。
第八条 院领导应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一名院领导分管、监督、指导。
第九条 研究室为审判业务综合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策划、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全院调查研究工作,组织转化、应用、交流、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探讨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三)办理解答或者请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四)参与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
(六)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统计监督和司法绩效综合评估工作;
(七)编辑调查研究刊物,编纂审判业务资料,推介调查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八)起草与调查研究工作相关的综合性文件、报告;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与调查研究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加强研究室专职调查研究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的高素质专职调查研究队伍。
第十一条 研究室应配备一定量的专职调查研究力量,配备数量应与省会中院地位相适应;专职调查研究力量应从政治素质过硬、法律专业水平高、审判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作风严谨、写作能力强的法官中选拔。
第十二条 提高和落实专职调查研究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创造和提供业务学习培训机会,每年组织优秀调研骨干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研究室法官与审判庭法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十四条 每个部门应设立一至两名兼职调查研究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其职责是:
(一)加强与研究室的联系,及时反馈交流调查研究的问题;
(二)组织法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完成本院和研究室部署的调查研究任务;(三)组织本部门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
(四)组织本部门法官积极撰写案例分析,并按时报送优秀裁判文书;
(五)参加调查研究工作碰头会并通报本部门调查研究任务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对兼职调查研究员所担负的调查研究任务应合理计算工作量。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撰写的调查研究文章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用的,部门考核时,每篇可折抵一定量的案件任务数或其他工作量。第三章 调查研究工作制度与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工作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调查研究工作应作为考核部门和个人工作成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各部门应按照本院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每年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一定数量的调查研究文章。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工作“三同时”制度,即调查研究工作与法院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奖惩兑现。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调查研究制度。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开展调查研究,每年牵头组织课题组完成一个以上对工作具有指导性的调查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制度。重点课题调查研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优秀调查研究成果表彰奖励制度和审判案例编写报送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调查研究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奖600 元;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奖400 元;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奖200元。
第 二十二条 调查研究文章在国家级获奖的,一等奖奖励1000 元,二等奖奖励800 元,三等奖奖励600 元;调查研究文章在省级获奖的,一等奖奖励 800 元,二等奖奖励600 元,三等奖奖励400 元;调查研究文章在市级获奖的,一等奖奖励600 元,二等奖奖励400 元,三等奖奖励 200 元。
第二十三条 调查研究成果被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应用推广的,由党组决定给予成果转化应用奖。
第二十四条 调查研究文章奖励由作者每年12月10日前申报,逾期申报的,视为弃权;申报时,将发表和采用的稿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电子文档报研究室审核,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后,发放相应奖金。同一成果多级多项受奖或刊发的,以最高的奖项给奖。
第二十五条 调查研究成果除获得以上奖励外,还可以获得按照本院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规定应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对全院调查研究工作由政治部和研究室开展评查,并评选调查研究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可设置调查研究单项奖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倡导调查研究成果与法官晋职晋级挂钩,具体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审判工作与调查研究工作共同发展制度。审判庭每年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召开一次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或座谈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及成果报研究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研究制度。研究室法官应当加强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研究,为审判委员会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研究室人员办案制度。研究室法官与审判庭法官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研究室可选择办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促进调查研究,服务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例会制度。不定期召开调查研究例会,加强专兼职调查研究员的联系。
第 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院刊编辑制度。保障必要经费办好调查研究刊物,构建法官学习交流平台和法院文化建设品牌。对本院形成的各种调查研究成果,应分门别 类进行汇集、整理,及时归入调查研究资料库。对形成的优秀调查研究成果,通过调查研究刊物、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推介。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年会制度。总结调查研究工作经验,开展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表彰调查研究工作先进集体、个人,推动群体调查研究工作发展。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制度。调查研究成果应及时提交院领导转化为决策参考,加强调查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研究室与审判庭之间建立严密的调查研究工作网络,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时反馈调查研究信息,传送调查研究动态,推介调查研究成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带课题外出考察制度。以重点课题调研为目的,每年组织全院法官外出考察调研,经费纳入全院开支预算。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专职调研人员跟班学习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室法官到先进法院跟班学习一定时间,学习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方式、管理模式,以促进本院的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调研成果讲评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调研成果通报、讲评、推介、交流会,以促进本院调研氛围的浓厚。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和检察等有关部门和兄弟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成果的交流和审判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调查研究文章包括:应用法学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材料、案例分析、司法统计分析等。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调查研究文章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原则上参照文章采用刊物主管单位的行政级别确定,本院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室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文源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