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实习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院教育培训处为本院实习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接受实习生的其它部门协助进行管理。
第三条 院教育培训处负责统一接收实习生。本院其它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接收实习生到本院实习。
第四条 本院原则上只接收全国重点院校法律专业的应届学生实习。凡要求来本院实习的实习生须由学校老师带队或由学生本人,持所在学校实习介绍信和学生身份证件到教育培训处申请登记实习,由教育培训处根据实习生的具体情况及本院的需要,审查确定是否接收实习。
第五条 院教育培训处在审查确定接收实习生后,应办理相关登记,并应从实习的有关规定、审判纪律、作风要求、从事实习工作需掌握的理论业务知识等方面,组织(或委托其它部门)对实习生进行短期培训。
第六条 经培训后的实习生,由教育培训处向其收取50元实习押金,同时发出实习证(实习结束后无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则退证退押金),并发出实习通知统一安排到本院相关部门进行实习,本院各部门应当接受并予以安排。
第七条 实习生在本院实习期间除应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下列纪律:
1、服从安排,按时作息,病事假必须经指导老师或所在实习部门负责人同意;2、实习期间在本院正常上下班时间内,必须佩带实习证;
3、实习时间实习生着装必须保持朴实整洁、庄重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及与法院工作环境不相宜的装束;
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院各项审判纪律,严禁打听或泄露工作、审判机密;
5、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后,严禁携带诉讼卷宗材料、诉讼空白材料及本院其它材料离院。
第八条 根据安排接受实习生的各部门应当做好实习生管理的下列工作:
1、指定实习老师,具体负责指导、安排实习生的实习;
2、关心实习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3、对实习生出勤及其它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管理。
第九条 接受实习生的本院各部门及实习指导老师不得安排实习生单独从事下列工作:
1、调查、取证;
2、送达法律文书;
3、审理或执行案件;
4、统计报表、校印文书、盖章;
5、案件报结、移交案卷;
6、其他不宜由实习生单独从事的工作。违反本规定安排实习生单独从事上述工作造成相应后果的,由指导老师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实习生实习结束后应写出实习总结,由指导老师写出书面实习意见,经实习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院教育培训处统一签署实习鉴定。未经院教育培训处审查登记,擅自接收来院实习的,院教育培训处不予出具实习鉴定或盖章。
第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违反本规定或其它违纪行为的,所在实习部门应向院教育培训处反映,教育培训处应如实记入实习鉴定并向其所在学校和家庭进行反馈;情节严重的,教育培训处可视情况采取扣除实习押金或停止其实习等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源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