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行政庭在审理高某诉双流县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中,发现房管部门在颁证程序上存在瑕疵,即“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上,审查、复审和审批意见栏中均为空白,没有相关部门及人员签署的意见,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实施了法定的审查义务。虽然房管部门的颁证行为实体合法,市中院行政庭最终作出了维持判决,但为了充分行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职能,更好地规范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行为,纠正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市中院向双流县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的管理,严格执法程序。
双流县政府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非常重视,及时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和认真研究,并以双府函(2008)114号文的形式向市中院作了回复,要求房管部门以及各行政机关都要引以为戒,加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更加注重网上审批与书面审批同步衔接,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市中院通过司法建议规范行政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起到了以点带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