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专业合议庭的审判职责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保证案件分流管理更加科学,现根据民二庭案件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民二庭设立五个专业组,按专业分工优先审理所属专业案件。
1、综合组。组长周继锋,成员彭灿、苟学恩、温淼。优先审理与公司企业有关纠纷、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第二十一条之225、226、230、231、233、235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兼审其他常规案件。
2、调研组。组长张引千,成员苟文山、邱寒、黄寅。优先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证券纠纷、信托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信用卡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以及新类型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第七条,第四部分第十条中第84、98项,第九部分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内容) ,兼审其他常规案件。
3、破产组。组长宿波,成员李黎、廖方、毛宇健。优先审理与企业破产有关的纠纷、企业改制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第二十一条中第227、228、229、234项,二十四条内容) ,兼审其他常规案件。
4、快审组。组长王卫红,成员尹英、高波、何晓梅。优先审理合同纠纷中的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中第77、78、79、80、81、82项内容)。
5、常规组。组长张洪,成员余杨、付敏、宋巍。优先审理合同纠纷中的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中的担保物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期货交易纠纷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第八条,第四部分第十条中第86、108项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部分第二十六条内容),兼审其他常规案件。
二、立案庭首先按各组专业分工将案件分到组长,其余常规案件在除快审组外的各组按照顺序均衡分案。再由组长按组员的工作量进行二次分案。
三、庭长有权根据各组收案数和工作安排需要,对各组的分案数量进行适当平衡调整。
四、庭长、副庭长任审判长承办的案件,应提前告知综合组,由综合组进行分配。
五、案件调整由综合组具体负责,综合组将案件调整方案交庭长审核签字后交内勤进行分案。
上述分案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