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概况
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期间,民二庭审结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429件,改发案件69件,其中,改判38件,发回重审31件,改判率为8.9%,重审率为7.2%,改发率为16.1%。
二、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基本原因
(一)上半年主要改判原因为:
1、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改判的案件17件,占全部改判案件的44.7%;
2、因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改判的案件9件,占全部改判案件的23.7%;
3、因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而改判的案件9件,占全部改判案件的23.7%;
4、因二审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以及变更、调整违约金等导致改判的3件,占全部改判案件的7.9%。
(二)上半年主要发回重审原因为: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审理而发回重审的案件3件,占全部发回重审案件的9.7%;
2、因事实不清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23件,占全部发回重审案件的74.2%;
3、因一审漏列或错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发回重审的案件4件,占全部发回重审案件的12.9%;
4、因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鉴定而发回重审的案件1件,占全部发回重审案件的3.2%。
三、改发案件司法统计数据分析
今年上半年对基层法院的改发率在结案数上升的情况下与去年同期的16.9%相比基本持平,其中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两级法院的注意:
1、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改判案件数量较多,仍居改判案件的首位。各基层法院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把握力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发回重审案件的比例较大,各基层法院应注意加强对该类改发案件原因的分析并对所凸现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和培训,以期降低由此导致的案件改发;
3、在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造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占三分之二。这种情况系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引起再审的法定事由,希望各基层法院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杜绝类似情况的再度出现。
附: 各区(市)县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情况统计表
结案日期:2007-12-06至2008-06-05
单位 二审结 二审改 二审 二审 二审
案数 判数 改判率(%) 发回数 重审率(%)
邛崃 5 0 0 1 20
新津 5 2 40 0 0
大邑 2 0 0 1 50
双流 20 2 10 0 0
郫县 53 1 1.9 0 0
崇州 5 1 20 0 0
彭州 4 0 0 0 0
都江堰 6 4 66.7 0 0
青白江 10 2 20 3 30
新都 33 1 3 3 9.1
金堂 23 0 0 0 0
金牛 42 2 4.8 5 11.9
青羊 26 4 15.4 2 7.7
锦江 30 2 6.7 1 3.3
高新 21 3 14.3 1 4.8
成华 15 4 26.7 1 6.7
武侯 95 5 5.3 8 8.4
温江 14 1 7.1 3 21.4
龙泉驿 20 4 20 2 10
合计 429 38 8.9 31 7.2
(注:未列入的法院统计时无二审审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