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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吴红艳等七名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
作者:成都中院政治部  发布时间:2009-02-11 16:27:10 打印 字号: | |

    在二○○八年度的工作中,全体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职,勤奋工作,圆满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涌现出了一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吴红艳同志认真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两权”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带领部门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指导青羊区法院的“两权”改革试点和有效组织推进全市法院的“两权”改革工作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唐  卫同志认真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到岗到位、满编运行”的决策部署,积极带领部门人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了组织人事管理系统,解决和完善了多年来干部人事工作的基础性资料,为确保干部任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出了积极贡献;
    谌  辉同志在服务灾后重建的司法调研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了数份涉地震灾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同时还积极参与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题报告的调研起草工作,为市法院服务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以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杨咏梅同志在工作中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服务大局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谢立新同志在审判工作中能针对行政纠纷案件的特点,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妥善处理,带领部门人员及时化解了一系列疑难行政纠纷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陈  红同志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负责,善于从繁杂的再审案件中厘清事实,找准问题,采取措施,有效化解,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蒲红兵同志在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职,积极能动协调各方,成功处置了一批社会关注的“烂尾楼”案件,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先进,激励队伍,鼓舞斗志,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为吴红艳等以上七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来源:本院文件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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