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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法院推出“三三制”层级式立案大调解速裁机制
作者:尧刚 杨倩  发布时间:2009-10-23 14:47:09 打印 字号: | |
  武侯区法院以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为契机,推动立案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顺畅衔接,深化立案调解与立案速裁的点点对接,推出调解优先、速裁补位的“三三制”层级式立案大调解速裁机制。

  一是全面谋划,精心搭建三个平台。该院成立了立案调解中心,并在该中心搭建三个立案调解平台:一是在法院内部设置1个联合调解室,搭建联合调解平台;二是与包括区劳动局在内的5个行政机关建立联系制度,促进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三是在全区13个街道办事处设置诉前调解点,适时委托人民调解,促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二是有的放矢,用足、用好三种方法。一是联合调解法。对涉案人数众多且可能引发群体闹事、上访事件等暂时不宜受理的案件,以联合调解室为依托,由立案调解中心法官联合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多方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二是邀请调解法。立案调解中心与区劳动局、房管局、卫生局、产品质量监督局、工商局等5个行政管理机关建立联系制度,对易激发矛盾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适时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调解,在立案前充分借助行政调解作用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委托调解法。物业管理、邻里矛盾等常见生活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在街道诉前调解联系点登记后,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立案调解中心法官主动与街道、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妇联等联系,进行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当日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三是无缝衔接,畅通三个流程节点。一是对诉前即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院当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二是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即进入或拟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实行分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群体性案件,由立案调解中心联合、邀请相关组织联动调解,其他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委托街道、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对于立案调解不成的案件,充分发挥立案庭下设立案调解中心与速裁组的协作优势,推出“速裁补位”机制,在属于法院主管的前提下积极引入诉讼渠道,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事实较清楚,证据较充分的案件在了解矛盾症结、把握纠纷焦点的基础上实现7天内“速裁”结案。

  在“三个平台”上运用“三种方法”构建的“三层次”立案调解格局,实现了三大调解系统的相互支撑、相互交融,构建了一个点面联动的调解网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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