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活跃。存在一部分没有司法资格却以代人诉讼、收取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崇州市法院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职业公民代理人的特点
(一)职业公民代理人相对较为固定。以该院为例,经常出现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有不到10名,其中本地(法院所在地)人占一半以上,他们年均代理民商事案件50余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左右。
(二)职业公民代理人来自各行各业,表现形式多样。一是部分曾经在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人脉关系,担当诉讼掮客,因其没有获得律师职业资格或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只好以公民身份代理,目的是为了赚取代理费。二是个别常年在法院打官司的“老官司户”、老上访户,对诉讼程序和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也成为了“代理”诉讼的本钱。三是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却没有法律从业资格,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打着与委托人是“亲威、朋友”等关系的幌子,以“公民代理”身份作掩护,获取代理费。
(三)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时身份多变。在不同的案件中,“职业公民代理人”往往以不同的工作单位和身份进行代理。如李某在其代理的案件中,分别填报了五个不同的工作单位,或与众多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关系证明,仅作为普通公民即代理,法院难以否定其代理人身份。
(四)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类型较为广泛。据调查,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案件类型,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以及执行案件等等。如某人集中代理离婚、民事赔偿、相邻案件等,某人代理的案件则主要涉及借贷、合同案件甚至刑事自诉案件。
二、职业公民代理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素质不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素养,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往往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在代 理案件中往往会将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断, 一方面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另一方面还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从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部分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其败诉可能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
(二)代理人无从业资格,影响法院诉讼活动。公民代理人因无法律从业资格,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诉讼权利,如代理人因无法律从业资格而无调查取证权,他们往往将其应履行的举证义务推给法院,一些法院严格按《证据规则》认定其所举证据不足败诉;一些法院不得不为其调查取证。此类现象既损害当事人利益,也扰乱法院诉讼秩序。另外,与通常意义上的公民代理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的代理人)不同的是,这些代理人还经常出于获取“代理费”的目的阻碍调解工作,激化双方矛盾,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与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努力背道而驰。
(三)缺乏行业约束,代理活动不规范。由于公民代理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更没有经过法律服务的职业道德培训,加之实践中缺少制度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