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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级法院关于深化法院改革的调研报告
作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09-10-30 12:31:38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深化法院改革的做法

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拉开了全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向制度层面突破的帷幕。厦门市两级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积极响应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号召,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发布的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改革工作,在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取得初步的成果。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

1、科学规范审判工作流程,改革与完善立案工作

在已完成“三个分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1998年之前,厦门市两级法院已完成“立审、审执、审监三分立”。1998年,中院开发并在两级法院使用案件审限监督软件,进行预超审限和超审限的警示,对超审限案件起到了有效的监控作用。1999年起,中院在全院计算机联网基础上,由立案庭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对案件从立案直至审结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同时,立案庭将开庭公告和各庭、各合议庭、各审判人员案件收结、审限情况即时在中院内设立的电子屏幕上予以公示,对超审限案件每月全院书面通报。目前,集美区法院、思明区法院、湖里区法院与中院联网并使用该管理软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有效地防止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全市进行了区划调整,人员的调配、审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但全市两级法院案件审结率仍逐月上升,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全面清理了超审限案件。为了实现科学、规范的审判流程管理。中院和思明、集美等基层法院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建立了“排期开庭”制度,加强了对办案流程的监督,增加裁判透明度,保障了司法程序公正。从2003年9月1日起,厦门市两级法院还采取统一移送案卷的做法,归口立案庭管理,加强了诉讼档案的管理,保证了审判监督程序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对“四涉”民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解决长期以来在这类案件送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提高涉外案件办案效率,中院民四庭在研究室的协助下起草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四涉”民商事案件送达规定(试行)》,提交审委会会议通过,并上报省院审批。

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改革力度,维护特区社会稳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信访工作的管理水平,中院立案庭建立了来信来访电脑管理系统,使信访工作各项制度管理日趋完善,信访案件的跟踪制度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使一些易激化的矛盾问题得到有效疏导,较好地把握住了信访工作中的轻重缓急,促进了信访渠道的畅通。同时,中院还建立了院长预约接待制度,明确了院长的接待范围,有选择地接待来访者,从源头上清除了一大批无理缠诉老户的问题,提高了接访工作的效率。

2006年10月9日厦门中级法院开通厦门法院网,公开裁判文书,公布法院公告,反映厦门市两级法院审判动态;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咨询、案件查询等便捷服务;也为人民群众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社情民意提供快捷的通道。该网站的开通,体现厦门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便民措施,积极推行审务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增加透明度,也表明厦门法院已经构架法院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和信息交流的平台,审判工作对外交流的桥梁,了解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重要窗口。

2、探索、完善诉讼证据制度,以点带面完善庭审方式改革

1996年10月中院就制定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当事人举证规则》,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要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等进行了规范。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出台后,中院即于2002年3月发出《关于学习证据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参照执行省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等样式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证据规定》,准确运用该规定,2002年7月,中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组成课题组,并在中院郝副院长和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的亲自指导下,对《民事证据规定》在审判中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形成5万多字的调查报告和研讨会综述,先后在《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厦门大学法律评论》、《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事诉讼法学》等法学报刊中刊载,为厦门市两级法院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提供了较深层次的理论指导。为了实现调研成果的转化,中院立案庭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制度,制定了《诉讼风险提示书》,调动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中院研究室还起草了《民商事案件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先后4次书面征求了中院民商事审判庭的意见,在对不同意见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讨论稿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省高院审批。

思明法院自2001年12月起,试行《证人宣誓制度》,要求证人作证前需当庭在宪法前宣誓保证证言真实,以法律和良知双重的监督,以保证证人如实作证。2002年9月,该院又出台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和负担暂行规定》,要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必须预交证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从经济上保障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以利于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3、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偿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中院自2000年以来先后三次组织开展全市法院“金笔奖”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予以表彰,激发了法官们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积极性。集美、思明法院坚持定期对本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点评公示,引导审判人员探讨裁判文书改革新思路。为切实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规范性,中院专门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进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写作的指导讲座。中院研究室还配合业务庭对基层法院进行裁判文书写作指导。通过层层推动,全市法院的法律文书在规范、说理、逻辑、技巧等方面的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在国家级、省级等裁判文书评比中,有多篇获奖。2002年11月起,中院对裁判文书的样式进行了统一规范:文书正本必须采用统一印制有国徽的封面,将裁判文书尾部审判组织成员落款改用为签名章,裁判文书另页登录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统一规范后的裁判文书更具有庄重的美感,较好地将裁判文书外形庄严性和内在公信力统一起来;强化了法官独立办案的理念,增强了法官的责任心和自豪感,也更加突出了司法便民的宗旨。思明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加上了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内容,集美等基层法院尝试在民事判决书后附“法官后语”,使裁判文书达到情理法三者的统一。

2004年,厦门中院建立了精品案评选制度。精品案评选制度的建立,是贯彻最高法院改革纲要提出的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在已往开展案例编报的基础上,对一年来审理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回顾,从中对审判中新出现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典型性、疑难性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探寻统一的执法尺度,规范系列案件的审理、示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理念。经过两年的实践,2006年,厦门中院对制定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品案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以明确评选标准,科学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活动的公正性和广泛性,真正发挥了精品案的引擎效应。如《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旅游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判决鉴于旅游消费有别于其他有形消费,旅游消费表现为一种服务,而服务具有不可储存性,依法采信三位证人的证言,正确认定相关事实,同时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按照原因力比例课以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类似案件起到示范作用。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

4、加强诉讼程序的改革,实现程序公正

思明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内率先建立、实施了开庭使用法槌制度,还制定了《法槌使用规则》。为了规范、推广使用法槌,中院制定了《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则(试行)》,并于2001年12月22日经审委会通过,现该规则已在市两级法院得到了全面的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实施后,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法院推广。

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为了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思明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成立了厦门市首家人民调解培训基地,由区司法局定期派出人民调解员跟班学习、旁听庭审、参加法律讲座等,进行受理民间纠纷范围、人民调解组织的管辖权、调解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等几个方面的培训。该措施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使法院密切联系了群众,体现了最高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改革要求。

为了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在同安区法院大同法庭的倡议下,同安区五显镇党委和政府于2005年10月18日在该镇各村成立了“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同时《同安区五显镇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工作细则》(试行)也于当日起施行。“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以面向该镇村民,普及法律知识,调处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援助人员由村调解主任、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及其他村干部组成,并吸收当地德高望重、懂一定政策法律、愿意为群众服务的同志参加。服务对象是当地村民及住在该镇的外来人员。援助中心在大同法庭、五显镇司法所、镇妇联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在知道纠纷发生时,应第一时间主动介入;不知发生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要及时介入调解;援助中心的工作为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的报酬、费用。同时大同法庭定期、不定期的对援助中心全体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还由法官指导援助中心开展日常调解工作。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援助中心将继续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依法出庭作证,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援助中心的成立,为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探索一种具有根植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着眼未来、和谐相待的现代农村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2006年初,厦门中院抓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有利时机,确定“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意见”的课题,成立专门的调研课题组,深入基层法院调查,召开了四场座谈会进行论证,形成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的意见》,该意见强调法官要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新理念,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积极支持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调处工作。依法确认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主持的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为非诉纠纷解决主体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如原告周某、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杨某某在集美区后溪镇综治办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集美区法院灌口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确认了该份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思明区法院受理的原告徐某与被告施某、王某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确认了思明区工商局12315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裁判程序的规定,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2002年4月以来,中院刑二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刑事审判实际,于2002年上半年制定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报审委会通过后,于2003年6月下旬开始实施。实践证明,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庭审职能,使控辩双方和法官集中精力查清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厦门两级法院也积极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001年,集美、思明区院与区检察院联合制订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若干规定》,简化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提高了诉讼的效率。2002年,中院组织了基层法院一同考察了贵州省部分市、区法院的刑事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经验后,拟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若干规定》,对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范围、程序、相关证据开示制度等进行了规范。思明区法院积极协调区政法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缓刑适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了《关于缓刑判决的若干意见(试行)》,尝试实行缓刑判决前调查、缓刑听证制度,规范对罪犯宣告缓刑或者不宣告缓刑的具体做法,加强对缓刑考察工作的监督。

为在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中宣扬和传播人权保障的思想,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厦门中院按照世界司法惯例,2006年初出台关于庭审中刑事被告人着装的新举措,即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出庭时的着装,该项改革措施改变了以往刑事被告人身着看守所统一囚服出庭受审的模式,彰显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促进厦门刑事审判活动真正走向更加的科学化、文明化和人性化。2006年4月11日,厦门中院在开庭审理被告人龙伟良、刘勇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龙伟良、刘勇即按照被告人可以自由着装的要求,不穿囚服而是身着自己的衣服出庭受审。20多家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相继作了报道。

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思明、集美、湖里等区法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相继制订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有关规定,明确界定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简易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审批制度等。2002年9月,中院制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规范的形式扩大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目前,全市各基层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率达83.7%。由于简易案件具有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平均结案的期间为两个月。

2005年厦门中院试行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听证制度。厦门中院注重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问题的成果转化工作,针对在开展减刑、假释案件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开展调研,邀请相关协作单位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05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案公示听证制度。该制度要求执行机关提请建议的减刑幅度拟作变更应先行公示后减刑,凡以重大立功为由提请减刑或假释的案件、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建议减刑提出异议的案件一律实行听证后方可裁定。它的推行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办案质量,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

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判方式

1、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考核,规范审判组织的职责

2000年4月,中院制定了《审判长选任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2000年审判长、执行长的选任工作实施意见》,根据这两个文件,于2000年5月从符合条件的22名审判人员中选任了8名审判长、2名执行长;在2003年机构改革中,通过审判长选任,选出了14名审判长。中院制定了《合议庭工作规则》,赋予了审判长安排合议庭的工作、签发一般案件的法律文书并且对本合议庭的案件与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有效发挥了审判长的作用,使其成为审判一线的中坚力量。

各基层法院也于2001年6月前全部完成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工作,集美区法院制定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考核方案》,以百分制对案件数量、质量、庭审职能、裁判文书制作和调研等六方面进行测评,从而细化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工作标准。湖里区法院从2000年启动选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工作。提出了选任的“三项原则”和“两个严格”,并对当选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职务津贴(两名审判长领取庭长津贴,三名助审员领取审判员津贴)、晋升方面落实了优待措施,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其他基层法院还根据审判实际制定了《合议庭规则》、《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职责规定》等各项规定,赋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一般案件的审批权,界定合议庭报批、报备案件的范围,明确庭领导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职责,理顺合议庭内部、合议庭与庭领导和审委会的关系,同时还制定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任职情况的考核制度,使合议庭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以实现放权而又不滥权,确保公正司法、严肃执法。

为统一对全市法院选任的审判长的工作考核标准,2001年7月,中院制定了《选任审判长考核办法》,从政治思想、审判质量、合议庭内部管理、驾驭庭审能力、裁判文书质量、调研六方面对选任审判长进行年审,对其中一名不称职审判长予以取消资格。2001年和2005年,中院在各基层法院对审判长考核的基础上,对中院及全市各区推荐的审判长进行考评,分别从中选出9位“优秀审判长”予以表彰。通过考核及评优活动,肯定了审判长选任制度的积极作用,总结了经验,更好地发挥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提高了效率。2006年在选任、管理审判长的经验基础上,厦门中级法院制订《关于选任2006年度审判长的实施意见》,将选任范围大胆扩大到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助理审判员,实现审判长选任的好中选优;同时制订《关于对2003年度选任审判长进行考核的实施意见》对原任审判长进行科学考核,顺利实现新老审判长的承替交接。

2、完善审判组织和法院其他相关机构的关系,促进内部机构协调运行

2000年8月,中院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审委会的职责,明确限定合议庭提交的案件范围和程序,完善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2003年5月1日起,中院决定设立《审判委员会纪要》内刊,不定期向全市两级法院通报一定时期内审委会确定的重大司法原则、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典型案例和审判经验。

中院原房产庭在分案时,注意将相似案件尽可能分给同一合议庭审理,并实行庭级审判管理监督与全面落实合议庭审裁职责并重的审判工作模式,一方面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化建设,建立“两会”、“两督办”及“两报备”制度即:“两会”制度——每季度一次全庭人员参加的庭务会,总结、评议各人的工作,通报全庭工作情况,安排下季度任务;每两周召开审判长例会,探讨新类型、疑难案件,统一裁审规则,沟通信息、平衡合议庭之间的工作进度。“两督办”制度——由庭领导加强对预超审限案件及有关部门督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指导;“两报备”制度——对拟作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宣判前应向庭里报备并及时填写“五类案件”登记表交审监庭收执、备案。另一方面将合议庭履行的职责具体化,以全面贯彻落实《合议庭工作规则》赋予审判长对合议庭指挥、管理的职责。中院民一庭注重强化审判长负责制,各项审判任务指标分解量化到个人,并由审判长具体督促落实。审判长将一周内本合议庭的合议时间、各个审判人员安排开庭的时间相对固定化,使合议庭内部工作安排有序、便于管理。同时,制定审判长每季度定期向庭长汇报工作制度,使庭长全面掌握审判动态,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003年,中院刑一庭在建庭伊始,就将庭务工作规范化列入首要工作日程,并先后制定了《内设机构和庭务管理细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规定》,《规范指导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意见》;同时,该庭注意加强对合议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在《内设机构和庭务管理细则》中,规定了“庭长听审听议”制度,即对于需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院领导签批意见或关注案件、二审拟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拟改判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庭长,庭长可进行听审听议。

为了适应新形势以及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003年3月份,思明区法院下发了《关于聘请妇女干部任法院特邀陪审员的通知》,该通知对特邀陪审员的任职基本条件、聘任程序、权利、义务及主要职责、陪审案件范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5名来自思明区基层的妇女干部受聘为首批特邀陪审员。

2005年全市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就人民陪审员的责权利、选任、培训、考核表彰及参加审判的补助和经费等方面的工作作出规定。2005年5月1日起,全市97名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普遍采取了由立案庭、业务庭、政治处共同管理人民陪审员的做法,即由业务庭向立案庭申请人民陪审员、立案庭随机抽取或安排陪审员参审,结案后由业务庭向政治处反馈情况。集美法院还专门组成课题组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存在问题及时规范。思明法院、集美法院、海沧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记录表、工作情况监督表,实行一案一表。陪审员制度运行取得一定成效,陪审员参审数量可观,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止,全市法院9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共1028件,平均每位陪审员参审案件达10.6件,在缓解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强化司法的民主监督方面作用显著;也促使审判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一些陪审员结合自身特长,在未成年人案件等类型的审判上充分发挥了自身熟悉社会生活及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帮助法官更全面地把握案件的审判效果,并促进了案件的公平合理解决;陪审员工作还推进了普法教育和法治进程。因厦门市的陪审员多数属于机关、企事业干部,本身履行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通过参审,陪审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增强了法治意识,在本职工作中结合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化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陪审制度社会反响良好。

3、深化执行机构改革,完善执行方式、方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执行权的分权制衡,保证执行人员能够公正、高效、廉洁,2002年7月中院执行庭进行了改革,设立执行局,执行局下设三个处:即裁决处、实施处和综合处,现为执行一处、二处、三处。这三个部门分工明确,又相互制衡,避免了执行法官个人权力过大造成执行程序混乱的局面。目前,厦门市部分区法院也逐步尝试运行裁决和实施执行相分离的模式。2002年9月,中院制订了《执行工作管理规则》,明确了执行局各处的职能,规范了执行工作的流程,逐步实现了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和公正运作。

本着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宗旨,两级法院在执行方式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2002年7月,中院执行局对案外人异议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行听证制度,通过听证程序,公正、透明地处理执行案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集美区法院还实行了“开庭执行”的方式,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执行的公正性和社会效益。

2003年5月,中院制定《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建立了全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评估、拍卖机构入册向社会公开,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实施随机摇珠方式,对拍卖机构实行委托财产拍卖限期制。这是中院评估、拍卖工作实行“阳光操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规范了法院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7月1日,中院还推出《关于实行再执行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度,方便了当事人的再执行申请。

基于对开发“执行信息管理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厦门中院党组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在进行周密调研和技术对接的情形下,于2004年6月份正式启动开发执行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科技发展和现代司法理念,利用系统管理来规范执行工作。它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它要求执行日志输入网络系统,与当事人实现信息对称,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兑现司法为民承诺;它通过被执行人曝光台,形成了一种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执行到位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系统得到社会的良好反响,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福建日报》等四十余家的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刊登了厦门法院推出“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新闻。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专门于厦门召开了执行信息管理工作现场会,高度肯定了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和前沿性,目前该系统以厦门为中心在全国全面试行,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与人事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2002年12月31日起,厦门两级法院机构改革正式开始,至2003年3月15日,中院改革圆满结束。为了作好改革的工作,中院党组制定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内设机构及职能,将民事审判庭分为四个庭,并对民事审判庭的职能划分进行了调整,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原来的刑庭分为刑一庭、刑二庭,进而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实现了与省高院机构职能设置相对应。此次改革也强化了干部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能,进一步强化了政工组织部门在队伍建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了法院宣传工作的管理。行政后勤机构也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得到规范,原来的办公室被拆分为办公室和司法行政装备处,进一步适应了新形势下法院工作开展的需要。在中院的精心指导下,基层法院也顺利完成了各自法院机构改革,使部门的设置更适应了三大诉讼体系要求,实现“立审、审执、审监”的三分立以及执行分权监督的需求,构筑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审判工作格局,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审判机构和审判职能的分工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上,建立了中院协助考核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制度,基层法院担任院长的人选需经中院党组同意,副院长的人选需报中院党组审查。同时加强了两级法院之间干部的任职交流、中院业务庭审判人员的轮岗。1999年以来,中院派出多名优秀干部到基层法院锻炼并指导工作;中院相近庭室间也有多名庭长进行轮换,各业务庭审判人员之间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调整。2003年中院机构改革也对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成功的探索,按照“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了部分庭室民主推荐和公开择优工作,中层副职竞争上岗工作,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选任工作和审判业务部门岗位双向选择工作,积极探索法官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路子,取得了较好效果。进一步强化年轻、优秀干部的选拔工作,让他们能够脱颖而出,成为法院的骨干。中院还从基层法院选拔了一些优秀同志到中院工作,中院也选派了一些同志到基层法院任职。在进一步完善上下级法院人员交流方面迈出一大步。同时,此次机构改革也优化了队伍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在文化结构上,中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全院总人数的93.7%,比机构改革前提高了2.49%,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全院总人数的75.47%,比机构改革前提高了4.12%;中院领导干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中层领导干部总数的92.86%;比机构改革前提高了22.86%;审判长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审判长总数的85.7%,比机构改革前提高了25.7%,其中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有4名,比机构改革前提高了21.6%。在年龄结构上,机构改革后的中层领导干部平均年龄为40岁,比机构改革前减少了4.7岁;审判长平均年龄为36.1岁,比机构改革前减少了5.46岁。

在探讨如何加强书记员队伍管理方面,2001年起思明区法院率先进行了尝试。在立案庭设立了“书记员管理室”,对全院的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统一标准考核。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及时总结了实施这项规定的得与失,为更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打下了基础。2002年,中院为缓解书记员紧缺的问题,从省司法学校等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聘了8名合同制速录员。

2001年起各区法院就开始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集美区法院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课题的挂钩联系点法院,经过多次论证和试点工作,决定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即在专业审判组内,按照一个审判组织(一个合议庭或一个独任审判庭)配置若干名法官助理的比例进行法官定编和双向选择。集美区法院借助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平台,与厦门大学法学院签订共建协议,聘请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他们辅助两个专业审判组和法庭从事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调查、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性事务,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助手”,大量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负担,真正凸显法官的审判中心地位,使法官能集中精力判断法律适用、解决法律问题,法官人均结案数提高了30%-40%。集美法院《关于法官助理制改革的情况报告》还获得省高院2002年度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四、加强制度建设,改革司法监督机制

2001年3月,中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意见》,两级法院均成立“人大代表联络室”,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工作联络,以及办理代表批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督办案件,使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院每半年还向代表、委员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中院联络室成立至今已办理督办案件百余件。2001年10月,中院根据最高法院、省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厦门市两级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案件质量评定规定》,使审判质量监督制度有章可循。两级审监部门行使案件“质检”职责,所有审结的案件在归档前均先把法律文书交审监部门进行质量评定,确定是否合格,对评定中发现的错漏要求经办人及时纠正并反馈,同时落实对不合格案件的追究措施。中院审监庭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定工作,建立案件质量信息档案。2003年6月,在院党组的周密部署和统一领导下,由审监庭牵头对全市法院2002年5月至2003年5月份审执结的六千余件各类案件集中开展执法大检查,将评查认为二审改判不当的16件案件,按法定程序进行复查后形成报告提交审委会讨论,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改判纠正。

思明区法院实行了审判质量书面通报制,对监督中所发现的审判质量问题,从标点符号的使用错误,到适用程序或实体裁判的错误,都及时归纳整理,定期向全院干警进行书面通报。为增强审判质量通报实效,从2003年起,该院决定,将所有审判质量通报以文件的形式报送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此举在广大干警中引起了极大反响,促进了该院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集美区法院积极推进以再审听证制为核心的再审程序改革。对申诉、再审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和审查听证制度,即对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且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均由合议庭安排听证时间,听取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及答辩意见,核查相关证据。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充足、证据充分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对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或虽有一定理由,但缺乏充足证据,原判决或原调解确为合理的,予以驳回;该制度实施保证了双方在听证中充分阐述和现场交流,较迅速的找到案件症结所在,大大提高了再审程序的透明度。

五、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为法院改革提供物资基础

1998年以来,两级法院不断致力于办公现代化建设,到目前为止,中院共配备计算机250多台,中院及市区区院已达到人手一机。中院委托软件公司开发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局域网络,管理内容涵盖审判流程管理、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诉讼文书制作等方面,该信息管理系统的运作,全面提高了法院的管理水平。集美、湖里区、思明法院也建立了局域网络,并实现与中院、省院三级联网。此外各院均配备有电子公告屏幕和一个以上具备安检、录音路线、投影、闭路监控系统的审判法庭,法庭文字录入的计算机设备已全部具备。

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审判效率,将全市人民法庭由原来的24个缩减到10个。随着办公自动化进程的推进,两级法院法庭、审判法庭均配置了闭路监控系统,对审判过程进行电子化监督,使审判更加透明、公正。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证据形式,还配备了证据展示系统,提高了法庭调查的效率。审判庭还配备了安全检查系统,保证诉讼当事人和法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为了确保庭审记录的高效、准确性,各法庭、审判庭还配置了庭审记录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多种设备,适应了当前科技的发展,保证了庭审顺利、高效的进行。

2006年8月16日,厦门中院审判大楼正式启用。新审判大楼的建设(从奠基到正式投入使用)历时1年10个月,审判大楼总建筑面积15298平方米;设有1个大法庭、4个中法庭、24个小法庭,总投资5300多万元。审判法庭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秉着突出法院工作特色、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力求体现法律的公正圣洁和人民法院的庄重威严理念而设计。新的审判法庭充分体现了智能化、数字化,有4个审判法庭配置了同声翻译。此外,厦门中院还安排了2个中法庭专门供省高院二审开庭使用。厦门中院审判大楼的正式启用,彰显了厦门的法制文明,进一步促进厦门法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同时也标志着厦门法院基础建设和现代化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

第二部分 法院深化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五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努力探索建立符合新时期法院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格局,取得了一定成果。厦门法院在深化改革工作实践中,注意把握住以下问题:

一、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为法院改革工作顺利发展的最终要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要在深化改革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刻理解加强人民法院改革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认识人民法院的一切改革是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把握好我们改革的目标,我们才能有的放矢,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如要将改革的核心定位在深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领域。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法院改革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指导。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院改革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人民法院改革与创新中应当将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的根本指南、工作的重要标准。只有在法院改革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与发展的协调性,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审判与监督、公正与效率、执法与为民等各种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环境,才能使法院改革始终充满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才能使法院的改革和发展走向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更加具有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离开了科学发展观,法院改革与创新就失去了根本意义和力量源泉,就不可能获得成功。

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法院改革工作顺利发展的引领。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领法院的改革工作。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也会被扭曲,更谈不上法院的改革和创新。因此,推进司法的改革创新,切实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要的是从思想教育入手,用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头脑。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法院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在法院改革中着重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司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促进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进一步巩固,并努力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融入在改革之中,体现在创新之中,实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法院改革,以法院改革的实践检验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院改革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抓住法院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法院改革最重要的是要解放思想。厦门两级法院在五年改革工作上,始终坚持开拓的精神,发挥特区法院改革试验田的优势,以敏锐的洞察力推进法院改革,有多项改革措施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改革均为首创。如,思明区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实行了法槌制度,符合了当代的司法理念,维护了法庭的审判秩序,得到了司法界的好评;厦门中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将裁判文书尾部审判组织成员落款改用为签名章,这强化了法官的责任感和独立性,更是符合国际司法独立的潮流。

五、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法院的改革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院的工作中心是审判工作,审判工作开展得顺不顺利,是衡量法院改革工作的一个具体标准。因此法院的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秉着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理念进行改革。五年来,厦门两级法院改革工作能够比较好地贯穿于审判工作中,致力于解决法院受理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给审判人员带来的重大负担,提高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厦门两级法院所进行的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司法公正和效率”主题的生动实践。

六、实事求是,依法推进,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律尊严的机关,自身改革更应当依法进行,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宗旨的最佳工作机制,切不可以'法律总是滞后的'为由试图突破法律规定。为了能够保证两级法院改革措施的合法性,中院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通知精神,多次要求基层法院决定出台的改革措施尤其是涉及人事制度、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措施,必须向中级法院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或报批,中院的重大改革措施同样也要向省高院报备或报批,通过各级法院层层把关,以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同时,法院改革特别要立足于法院自身情况,分析法院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并在实施前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对改革措施是否建立在法院院情的基础上,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分、科学地理论论证,以确保法院改革的实效和可行性,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中的难以克服的困难。几年来,厦门法院工作在实践中探询、总结、升华,探索出了具有特区法院工作特色的改革新路子,如,厦门中院民一庭针对农村纠纷特点,开展了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课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厦门中级法院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实施意见》,有效解决了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性审查等问题,规范了执法尺度,受到了省、市人大代表的关注。行装处加快立案大厅的改造,并配置好方便当事人立案所需的硬件设施也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到中院提起诉讼的不便,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改革精神。

第三部分  今后法院深化改革的几点意见

厦门法院的改革将始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改革方向和根本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精神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落实“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若干意见》、《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厦门市两级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计划安排,结合厦门市法院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实际,做好以下几项改革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对审判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对立案庭职能进一步科学化、明晰化,坚持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抓住规范化建设的契机,强化立案工作,将开庭前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送达、保全、排期开庭等环节归到立案庭,条件成熟的区法院可以成立立案审查、送达保全、调解速裁等三个小组,完善分案制度。全市级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案件标的额、法律关系和案情复杂程度,研究制定统一的分案制度,逐步建立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不断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立案调解功能。深入研究立案调解工作的具体适用范围、调解的审判组织形式、调解的原则与程序、调解的时机与方法等,2007年内争取制定并落实《关于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深入探讨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大诉讼证据规则,全面推进三大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继续加深对最高法院出台的《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证据的规定》的研究、理解和运用,并针对实际运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对策。要积极探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改革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切实贯彻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原则,2007年内争取制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适用规则指导意见》,统一认证标准;在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下,商公安、检察、安全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若干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努力拓宽审判公开的范围,积极采取司法公开新举措,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旁听开庭,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继续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进一步在裁判文书中增强裁判过程公开性和说理的充分性。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制度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制度。完善法院信息化建设,方便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查询有关案件诉讼信息、执行信息、信访处理信息等。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法院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全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设立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全面受理少年犯罪、少年被害人和涉及少年民事、行政权益保护的案件。

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规范适用。继续推行和规范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工作。继续探索民事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建立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办法。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的速裁程序制度,规范速裁程序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深入探索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运用高效、便捷、灵活的简易程序和调解手段,及时调处或快速裁决简易纠纷。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院执行体制。中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在开展重大执行活动,可以统一调用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进一步完善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全市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定执行依据的执行事项(含财产刑)。对于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审理程序解决的实体争议事项,应当由执行局以外的审判组织审理,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拓宽执行救济途径。积极探索建立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对于执行局就重要程序事项所作决定进行申请复议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和完善执行管理,以执行工作流程管理为主线,推动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公正。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进一步落实实施省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的统一管理权,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整体优势。探索、改革、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方法。进一步完善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配合最高法院、福建省高院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建立执行督促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行公正。加强与金融、国土、房管、工商、建设、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协调,形成执行信息与有关管理信息的联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和完善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合作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改革和完善全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完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设置,规范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方法。实行科学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选拔办法。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按照一定程序,选拔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完善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方式、表决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院在研究室内设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基层法院由专人承担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进一步总结全市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运行中的经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制定下发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办法。完善以审判监督庭为主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档案。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办案数量考核、审判质量考核、审判效率考核以及审判业务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体系,科学设置和合理确定考评项目和指标。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市各级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和专题汇报工作的制度,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规范各级法院接受人大代表视察、检查法院工作,以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评议的工作程序。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及政协委员提案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丰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的形式,强化接受监督的效果。积极探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特邀监督员的制度,健全全市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联络机构,不断拓宽联络渠道,建立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新机制。在今后几年年内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宣传工作,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机制,善于发挥新闻单位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舆论支持作用。正确把握宣传重点,紧紧围绕法院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法院审判工作成效、司法为民举措、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实行法院新闻源归一制度,由法院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法院新闻报道的组织、策划、采写和报送工作;由法院新闻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新闻单位的采访接待工作。

二、深入推进队伍管理工作,积极探索队伍管理新路子

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改革现有法官的选拔机制,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的制度。加强与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稳妥推行人民法院法官缺额时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强化警务管理,落实警务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法院法官培训制度。实现全市法院法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强化培训机制和培训功能,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法官的司法水平。

实施法院人才分类管理,重点抓好“四支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领导人才队伍建设。全市法院要把中院部门领导和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作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首要环节抓紧抓好。领导人才建设应以思想政治、司法能力、管理水平和心理素质为核心,强化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和个人修养,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要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及时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两级法院领导班子中来。对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争取破格提拔,及时放在重要岗位上锻炼。要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干部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有经验的审判骨干的作用。处理好注重高学历、年轻化和注重实践经验、保护审判骨干的关系,形成合理的领导人才队伍年龄梯次结构。法院的领导人才在担负领导职责外,还应多参加审判工作,更多地担负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形成审判指导意见的重要使命;还应更多地接触社会,更多地了解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和法理的变化,更多地了解掌握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二是加强法官人才队伍建设。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实施者,是法院人才队伍的主体。要着力提高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熟练驾驭庭审、制作裁判文书和疏导化解矛盾的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现代司法理念和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审判技巧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各专业审判领域各培养出不少于占全市法官30%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官。法官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应更多地了解社会习惯、道德水准和舆论、价值观和习俗等社会规范,了解厦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程度以及他们的社会组织、行为方式等特殊的信息,以便在纠纷解决中更好地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三是加强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政工、党务、纪检、行政后勤等行使法院行政权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党政工作人员,是法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培养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党政管理人才队伍。要在着力提高管理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主动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四是加强技术人才和司法辅助人才队伍建设。从事计算机、文字材料、法律教学等运用专门技术和知识服务审判工作的人才是法院的重要技术力量。要弘扬科学精神,着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为法院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人才。要围绕服务审判工作,着力提高工作技能,积极配合法官做好相关业务或事务性辅助工作。

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推荐机制。本着按需录用、分类引进、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做好人才引进的长期规划和近期打算,重点引进在某一领域或专业具有较强理论功底和实际能力以及适合法院工作的专门人才。着重从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具有一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员中招录法官,同时适当引进具有行政管理经验的行政管理人才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坚持面向高等院校择优选调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每年面向高等院校选拔一批本科以上优秀应届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法院。选调优秀毕业生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拔、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要特别注重从基层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充实中级法院的法官队伍。中级法院的人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基层法院的优秀人才中择优选任。加大上下级法院人才交流的工作力度。适时从中级法院选派部分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推荐到基层法院挂职或任职,同时要从基层法院选拔优秀干部到中级法院任职或挂职。实行法院内部不同岗位的人员交流。根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应当定期对不同岗位的人员进行交流,既能保证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人才,又尽可能使每一位人员能从事最适合自己特点和才能的工作。选派优秀人才到外部挂职锻炼。根据当前审判工作的特点,应加强对法官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了解和运用,增强法官的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与组织部门协调,定期选派优秀人才到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部门挂职锻炼,使法官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同时,同其他法律工作岗位进行交流,并积极向其他系统领导岗位推荐优秀人才。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才队伍的业务能力培养。要将大规模培训与岗前培训、任职培训、续职培训等日常培训有机结合起来。要重视高层次、复合型、专家型法官的培养,选派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热爱审判工作并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法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要积极开展法官对外交流学习工作,不定期选拔优秀法官出国、出境进行短期考察培训学习;聘请有关知名学者来厦门市法院巡回讲课。要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核心,突出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着力提高法官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根据其他人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培训,并通过开展职业技能比赛等活动提高业务能力。大力倡导法官和其他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自学成才,对自学成才成效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陪审员工作的有效运行。首先,规范陪审员审判活动。(1)规范陪审员阅卷、庭审、合议、笔录、法律文书签发等行为。(2)加大人民陪审员在组织案件调解、法院执行实务、庭外证据调查与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的作用。(3)制定陪审员行为细则,对陪审员从事与审判有关的活动作出规定,如要求陪审员着装要端庄,统一配带人民陪审员卡片等等。(4)从摇号软件着手,通过限制每位陪审员每年参加陪审案件的数量及陪审案件间隔期来实现派位不均衡的问题。例如,如果在同一个月中已经被抽取的陪审员的号码,要等下个月才能列为备选号码参加摇号,每位陪审员每年陪审案件不超过5件,降低陪审案件不均衡造成的冲突。(5)建立少年审判特邀陪审员制度。特邀陪审员在庭审中能比较好地利用熟悉和教育青少年的特长,强化合议庭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作用,使寓教于审的少年审判方针得到更好地贯彻。审判少年审判案件可从教育工作者等作为一组进行抽号,选取陪审员。(6)逐渐健全专业陪审制度。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和高新科技领域的案件,邀请相应的专业人士参加陪审,以利查明事实,解决疑点,理顺法律关系,为公正裁判打下基础。目前厦门市专业陪审员仍比较欠缺。可在专业陪审员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按医疗纠纷、工程纠纷、金融纠纷、网络科技纠纷等不同类型将陪审员分组,再依案件随机抽选,有利于既保证公正与民主,又照顾到陪审员审理与其专业特长相关的案件的愿望,同时,满足法院专家型法官的需求,起到拓展法官视野,弥补知识不足的作用。(7)对法院向陪审员告知案件起诉信息、判决结果的时间、方式予以界定。其次,建立陪审员考评机制。中院和各区法院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以业务庭为基础,立案庭或政治部专人管理,并规范陪审员报到制度;建立出勤情况考核制度,严格陪审员管理,对有突出贡献的陪审员予以奖励。再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陪审员健康发展。挑选合适的陪审员。法院陪审员办公室在选拔陪审员时应留意陪审员的日常表现,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分或反社会倾向的人,排除在陪审员范围之外。施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被选取作为陪审员者收到法院的发函通知,必需按要求提供是否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基本情况,不提供或提供不属实的,将受到处罚。开庭前,法官应详细告知诉讼双方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对陪审员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的事实情况,以利诉讼双方行使回避权利。专家陪审可能带来与作为中介机构的专家库成员发生重叠的问题,涉及到违反程序的问题,要求专家不能接受本案鉴定机构委托的鉴定任务。涉及陪审员本人的案件或陪审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的案件不能在陪审员担任的区法院审理。健全事后监督机制。对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有不履行审判职责或泄露审判机密、商业秘密等违法审判行为的,法院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扣发补助,通报陪审员所在单位,并视情节建议所在单位根据陪审员行为性质追究其责任。对陪审员违反审判纪律尚未构成犯罪但造成严重后果提请人大免去其陪审员职务的,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向社会公告。两级法院对陪审员出现违反审判纪律情况及时沟通。对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而导致错案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陪审员由于过失或出于对事实与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导致裁判变动的,不视为错案而追究其责任,以保护陪审员行使职权的积极性。

三、健全法院司法行政保障机制的运作与管理,积极推进法院办公自动化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厦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厦门市法院系统“十一五”期间物质建设规划。厦门两级法院将在“十一五”期间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紧密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和法院改革的中心任务,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至2010年实现人民法院基本司法条件的规范化、基本经费保障的标准化、审判信息管理的网络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加强基本司法条件建设规范化。2008 年底前根据需要完成全市各法院的审判法庭扩建、改建及新建工程。新建或改建的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应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合理安排法庭数量,建设规模坚持以中、小法庭为主,并逐步实现和完善审判法庭的多功能化。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程序,纳入地方基建和财政投资计划;提倡和推行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代建制”;争取国债投资项目进行建设时,属于地方配套的资金必须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予以解决;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法院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建设包括审判法庭和其他审判业务用房在内的一体化审判综合技术用房、司法档案用房、专用枪支、弹药库房等;并在已配备安检、监控设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置、更新设备;配备安检用的X光检查仪和防爆配套设施;鼓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率先进行数字化法庭建设,进一步完善配置,更新设备。

落实基本经费保障标准化。按照紧紧依靠财政预算主渠道、确保基本需求、稳步规范提高的原则,推进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步发展,初步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要保证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足额到位,其中办公经费根据中央有关要求按照高于一般行政部门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落实;业务经费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以满足审判工作开展的需要为目标,积极争取财政预算给予稳定、合理和有效的保障。两级法院要将主要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努力争取法院经费在预算中得到充分落实。各基层法院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公用经费预算;要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实现收支脱钩,彻底解决“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等问题。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逐步形成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资金在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相对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台帐和口径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以计算机为主要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信息建设科技化。“十一五”规划期间,厦门两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司法改革实践需求和审判工作需要为导向,以司法审判信息资源管理为核心,建设覆盖全市两级法院的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实现案件管理类、司法统计类、法官管理类、案例管理类等业务的规范化、电子化、网络化。在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局域网建设和改造要满足审判信息管理的需要,满足接入法院专网及数据交换的要求,建设满足数据、语音和视频图像信息传输、处理和访问要求的广域法院专网,实现审判信息的采集、传输、交换和综合应用;在审判业务管理软件开发方面,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厦门法院新版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推广工作;在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要整合各类诉讼信息资源,构建覆盖厦门两级法院的司法信息数据库。在2008年底前,完成全市法院司法数据的体系结构规划,建立司法数据库体系结构,组织开发基于司法数据库的网络应用软件;在信息系统应用方面,要在2006年年底前实现司法统计信息、人事、装备等行政办公信息的网络上报、接收和汇总,实现行政办公自动化;在2008年年底前实现上诉案件和复核案件的电子卷宗报送、异地质证、远程庭审观摩等及电子签章系统的建设。此外,厦门中院要在2006年年底前,实现涉外裁判文书、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发布。并在确保审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和相关业务信息的共享。

人民法院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一个主题——公正与效率,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努力营造厦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好三件大事——审判管理、法官管理及法院行政管理,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法院改革工作,开创法院改革新局面!

(源自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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