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0-30 12:39:5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为指导全市法院开展司法民主建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民主权利,南京中院于7月24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主要内容是:一、认清意义,切实明确四大目标。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既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缓解司法压力,破解司法难题的现实需要。要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进一步深化司法民主的工作理念,健全司法民主的工作机制,丰富司法民主的工作举措,强化司法民主的工作效果,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认同度和满意率。二、把握原则,妥善处理五大关系。加强司法民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系统整合;要坚持立足国情,循序稳妥推进;要坚持开拓创新,体现工作特色;要坚持法治保障,遵循司法规律。要正确处理司法民主与政治民主、依法司法与司法民主、专业化与群众性、外部民主与内部民主的关系。三、传承创新,着力构建六大平台。一是通过落实和完善审执公开制度、告知释明制度、庭审旁听制度、司法宣传制度,构建公开知情工作平台;二是通过推广完善立案便民机制、审判便民机制、执行便民机制、信访便民机制,构建便民诉讼工作平台;三是通过健全和创新民意采集机制、民意办理机制、民意沟通机制、民意转化机制,构建民意表达工作平台;四是通过健全和完善诉讼权利保障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多元纠纷解决制度、协助审判制度,构建群众参与工作平台;五是通过坚持和完善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机制、接受检察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机制、接受媒体监督机制,构建社会监督工作平台;六是通过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司法政务决策制度,构建司法决策工作平台。四、加强领导,力求取得实效。要通过强化司法民主建设的组织力、执行力、推进力和影响力,确保司法民主建设的顺利推进。8月6日,省法院公丕祥院长作出批示,要求南京中院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并希望全省各级法院学习借鉴。8月7日,省法院通过《院办通报》将《意见》向全省法院转发。(源自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