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届满。从一五改革纲要到二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厉行改革的十年,有成绩、有经验、有不足。随着二五改革纲要徐徐拉上帷幕,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将会以怎样的方式继续走下去,是一个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依然会前行。近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通过,各级法院都在关注、在思考、在等待。基层法院,是全国法院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受惠于司法的最大场所,是司法改革不可忽略的高地。因其数量之大,分布之广,差异之大,对于未来的司法改革,基层法院当然有其特殊的期待。
一、司法改革在方式上应当激发基层法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一五改革纲要实施期间,改革应当说是自下而上进行。基层法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较高,改革成为推动法院发展的主要动力,那一时期的许多司法改革创新举措都自来基层法官的智慧。但是,在百花争艳的格局下,一些改革措施偏离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改革措施差异性太大,造成了社会对改革合法性的质疑和对司法统一性的诘问。为了增强改革的统一性和有序性,二五改革纲要的实施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形式,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改革模式的转换,使基层法院的改革转入被动状态,参与改革的热情减退,基本保持了亦步亦趋的态势。由于二五改革的一些内容上级法院并没有出台配套的改革措施,导致很多改革内容在基层并未推行。为确保改革的统一性,司法改革自上而下推行固然必要,但是如果缺少了基层法院的参与,改革可能会少许多活力,少一些看点,少很多实效。因为,缺乏参与性的司法改革,改革措施将很难推行,或即使被动地推进,也难以达成目的。因此,司法改革应当在坚持上级法院对司法改革的宏观和全局把握的前提下,将统一性与差异性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上级法院既在方向上指导好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又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赋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创新空间,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重新激发基层法院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
二、司法改革在方案设计上应体现基层法院的差异性
司法改革必须符合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现阶段经济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法院的发展也同样呈现出巨大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司法改革如果忽略了这种不平衡性,简单地采取“大一统”或“一刀切”的做法,改革势必会在这种差异性中走样。二五改革中的一些改革内容,尤其是那些看似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技术性改革措施在东部发达地区法院推行顺利,而在不发达地区的推行则差强人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决定法治土壤的适宜性。在一块不适宜的土壤上,超前性的司法改革措施或与国际硬性接轨的措施都会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而在具有适宜性的土壤上,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尝试未必不能先行。法院的差异性不仅体现在其所属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程度不同,还体现在由审级决定的差异性上。我国设有四级法院,无论在审级功能上、法官素质上,还是案件特点上都有很大差异。一五、二五改革中的一些措施都是以中级以上法院为主体来设计改革的,较少顾及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导致改革与实际脱节很大,无法推行。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和案件数量在全国法院中都占到80%以上,司法改革必须考虑这个最大的参与改革和被改革的群体。因此,改革无论是在目标的设置上、内容上,还是推进改革的措施上都需要考虑广大基层法院、基层法官最大的实际,能最大程度体现基层法院的差异性的改革才是最具有包容性和生命力的改革。
三、司法改革在内容上应回应基层法院的司法需求
当前,司法资源稀缺与司法需求扩张的矛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但是,除了人民群众有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同样有司法需求。人民群众需要的是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司法。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需求来自于法官队伍不能负荷审判任务之重。如何在“诉讼爆炸”的今天补充办案的法官,如何在司法权威还未树立的今天防止法官的再度流失,如何在还没有建立起职业保障的今天防止法官的不廉洁事件的发生,这些可以归结为司法队伍的问题;基层法院的司法需求来自于管理效率不能负荷审判任务之重。如何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如何界分行政管理权与审判管理权,如何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评估体系,这些可以概括为司法管理的问题;基层法院的司法需求来自于司法经费不能负荷审判任务之重,如何让法官不为生计苦,如何让院长不为“稻梁”忙,如何让法院不为诉讼费愁,这些可归之为司法经费保障的问题。了解基层法院的司法需求并予以回应,不失为鼓励基层法院参与改革,接受改革,推进改革的有效途径。
四、司法改革在效果上应惠及基层法官
改革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改革必须解决问题。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整个社会是改革的最终受益者,当事人是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法官既是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客体。改革有没有效果,首先看改革的受益群体对改革有多少的认同度,而认同度的高低通常来自于他们可以从改革中受益多少。虽然,少数法官注定要为改革付出代价,但是改革的宗旨必将有利于整个法官职业群体。当前,法官在改革中背负了过多的负面效果,他们要承受权力调整带来的利益变化,要承受案件压力和审判责任带来的巨大身体负荷和心理负荷,要承受司法环境不佳带来的职业危机,等等。这些,无疑都使法官对改革的承受力面临极大挑战。但是,只有利益冲突而无利益平衡的改革,容易导致法官对改革的消极态度;只有权力控制而无权力保障的改革,只会动摇法官对改革的信念;只有审判责任而无职业尊容的改革,必然加剧法官的流失。因此,改革是多向性和多维度的,要考虑具体的国情和社情,要考虑一般公众的认知和接受,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基层法官群体的承受力,要使法官从单一的改革承受者变为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使改革首先获得广大基层法官的认同。
(作者单位: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