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为李耀东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作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发布时间:2009-12-29 09:42:2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09年11月10日,邛崃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春琼诉被告陈波离婚一案。庭审结束当事人走出法院大门后,被告突然从其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抽出一把长约二尺的西瓜刀欲刺杀原告。在被告把原告按倒在地正举刀行凶的关键时刻,正在执勤的邛崃市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李耀东同志见状迅速冲过去,临危不惧,果敢出击,赤手空拳制服被告,保证了当事人的生命安全,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诺言,彰显了司法警察的风采,展示了法院干警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致称赞和好评。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为李耀东同志记个人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