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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诉讼档案价值 便利群众查阅诉讼档案
作者:赵越 郭京霞  发布时间:2010-01-17 22:42:47 打印 字号: | |
  诉讼档案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尤其是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的档案,因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群众的关注,许多人通过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来行使知情权并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法院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断加强,百姓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民生类档案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社会对诉讼档案的需求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2002年以来,一中院共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6000余卷,其中涉及民生的档案占查阅总量的95%以上。2008年,一中院接待当事人查阅诉讼卷宗920人次、1700余卷,与2003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94%和212.5%。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做好当事人诉讼档案查阅利用工作作为深化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和工作窗口,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

  一中院在诉讼档案借阅工作中,坚持三项公开,让当事人明白、便捷查阅档案。一是公开查阅渠道。在互联网和法院公告栏中发布和张贴该院关于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案卷的规定细则,公开查阅卷宗的人员范围、接待部门、借阅要求等内容,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开展查阅工作;二是公开查阅方式。公开当事人通过电话预约方式申请查阅档案的条件、手续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避免当事人因手续不齐影响查阅,当事人按预约时间来院后马上可以阅览,缩短了等候时间,使阅卷变得更加方便;三是公开查阅范围。从2007年起,一中院扩大了档案利用范围,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诉讼档案不予公开外,向社会明确公布了由原来仅开放民商事诉讼档案扩大到全面公开民商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卷宗的查阅利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一中院办公室负责档案工作的王?D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一中院档案查阅范围、查阅手续和查阅途径。一中院档案查阅范围包括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各类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办理档案查阅的手续,当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需持本人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的函或介绍信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查阅未归档案件的,需查阅人提前与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由承办人或书记员接待,查阅已归档案件的,需查阅人提前拨打档案部门预约电话联系阅卷时间。

  王主任还表示,一中院档案工作人员在诉讼档案查阅工作中,注重树立三种观念,让当事人在权利行使中感受到尊重和理解。一是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向社会公布预约电话,为当事人提供电话预约服务,安排专人接听登记,提前一周接受预约,并做好查阅准备工作,在保障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来院一次就可完成查阅,使当事人从预约到查阅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到两周以内;二是树立亲和理解的观念。设置了安静、舒适的专门查阅场所,每周四全天接待查阅群众,并根据当事人不断增长的查阅需求,尽可能扩大查阅场所面积,尽量延长阅览时间,提供复印、纸笔、饮用水、订书机等服务,为当事人营造适宜的查阅环境,努力做到以亲和的态度接待当事人,以理解的心情服务当事人;三是树立保障权益的观念。他们克服法院档案库房调卷不便的困难,努力做到提前做好调卷准备工作;对当事人已登记预约,但诉讼档案已被其它单位、部门调阅的,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并做好督促协调工作,尽快让当事人实现查阅。

  在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一中院还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诉讼档案的安全,做到档案开放和档案安全两者的统一兼顾。当事人在进入阅览室前须由法警进行安检,禁止携带一切可能对档案造成损坏的物品、工具进入阅览室内。接待阅卷当事人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发现有涂改、损毁档案的立刻停止其阅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002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档案安全事故,保证了诉讼卷宗的安全和完整。
责任编辑:赵越 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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