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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行“非诉行政执行令状”
  发布时间:2010-01-17 22:45: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着力探索的非诉行政执行令状制度效果初现。在试点的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年受理的193件非诉行政案件中,经审查签发执行令状的有98件。其中78件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或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行获得了解决,这一数字占到同期该类案件的40%。

 据介绍,所谓非诉行政执行令状,即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在依法确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签发执行令状,由行政机关凭此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金山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令状已由初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类案件等扩展至其他所有类型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且不受执行标的数额的限制。与此同时,除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外,上海高院还明确此制度不适用于案情复杂、需要听证等案件,并规定凡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令状程序提出异议的,则立即转由法院执行,以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源自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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