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落实和响应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号召,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方便快捷的立案机制
1.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全面实施网上、电话预约立案、双休日立案和查询制度。
2.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着重说明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的要求等内容并免费向当事人提供。
3.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施诉讼辅导制度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帮助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
4.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审民事案件、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的行政案件应严格执行集中管辖的规定,统一由中级法院管辖。
5.对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由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行政案件全部实行报告制度,各基层法院在立案的同时将案件信息报送市中院立案庭和案件审理的对口业务部门。
6.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诉前临时措施、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执行由立案庭的专门小组负责快审快执。需要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民三庭配合的,民三庭应及时配合。
二、建立快审快结的审判与执行机制
7.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应在法定审限内追求高质量、高效率结案,努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利用目标的实现,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8.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案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犯罪分子,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通过强化个案的刑事打击力度,达到普遍意义上的预防犯罪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9.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案件,应着重推动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0.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而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应在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也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11.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中,应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处理好开庭质证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关系,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
12.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中,对于能够证明(包括可以通过证据合理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案件,应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法。
13.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中,权利人因其不同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而同时起诉的,一般应当以权利人每项具体权利为计算单位。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应参照相关因素分别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额。
14.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权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提出明确赔偿请求的,应将该部分损失一并计算,但应要求权利人补交相应的诉讼费。
15.对于情节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或销毁用于侵权的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措施。罚款的数额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单行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确定。
16.在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进行抗辩的,应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17.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矛盾较深或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要从社会效果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品的合法实施,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共赢。
18.在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均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发调解书。
19.市中院对口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指导,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可以由市中院提审。
20.要严格执行判后释疑制度,在裁判作出以后的6个月内,承办法院或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接受并执行判决。
21.要创新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执行方式方法,力求知识产权案件良好的执行实效。
三、建立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机制
22.继续强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审判庭(审判组织)建设,要善于发现和引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审判工作的人才,选派高学历、高素质审判人员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并保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23.继续加强参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咨询顾问、技术顾问和翻译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人民陪审员、法律咨询顾问工作意见》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翻译工作意见》。
24.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多渠道的学习交流和培训制度。优先安排基层法院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官到中院上挂锻炼,中院下派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骨干到基层法院挂职锻炼。通过审判实践中的传、帮、带,尽快提高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技能和审判水平。同时要尽量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创造包括出国培训学习在内的更多、更高层次的培训机会。
四、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机制
25.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市中院民三庭对外宣传时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
26.市中院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和具有示范价值的案例。
27.选择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驻蓉机构代表、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28.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向外商、外国驻蓉机构等通报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增强外商投资信心,提升成都市良好投资环境的国际影响力。
29.严格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将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公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均要上网公开。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报市中院对口业务部门统一上网。
30.市中院将根据全市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定期公开出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五、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
31.为全面掌握全市法院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上下级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的通报机制,及时反馈案件的审判情况和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
3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从对知识产权个案的审理中发现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积极指导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33.与有关部门合作对重点企业进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驰名商标诉讼认定、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知识的交流和培训,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34.全市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成都市知识产权法律需求,积极探索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成都市经济发展的契合点,紧紧围绕案件的审判,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35.全市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力度,用强有力的措施和具有震撼力的动作,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