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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孙伟铭案集体和个人荣获记功奖励
作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发布时间:2010-01-24 20:29:59 打印 字号: | |

    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审理,充分展现了成都法院“与时俱进、勇争一流”的法院精神,树立了成都法院和法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畏困难,团结协作;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案件的成功审结不仅为全省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而且推动了全国性的“醉酒驾车”集中整治,促进了“醉酒驾车”类案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全市法院公正、高效、权威和全体法官一心为民、勤奋敬业、清正廉洁的良好社会形象。
    为树立典型,激励全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条十三条之规定,市中院党组决定:
    一、为以下四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仇静
    锦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静
    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龚晓明
    二、给予以下两个集体嘉奖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政治部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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