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日11时9分,武侯区法院法警大队法警李英、张心泉同志在正常履行安检、巡逻任务时,发现一名前来领取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的当事人神情紧张,并企图伺机通过法院内部通道。李英、张心泉两位同志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通过安检。当该当事人所携带的挎包通过X光机扫描时,突然显现出手枪和管制刀的轮廓。李英、张心泉两位同志高度警惕,当机立断,迅速将其制服,并及时报告领导。事后,从该当事人挎包内搜出上膛的自制64手枪一支、子弹3发、管制刀具一把、疑似毒品若干。李英、张心泉同志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用实际行动避免了一次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维护了办公区域的正常秩序,保证了干警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赢得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聘用制人员能否实施表彰奖励的复函》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为李英、张心泉两位同志各记个人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