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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办案规范(试行)
作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7 18:54:18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立案审查与受理

1、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对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首先由内勤对下列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

(1)上(抗)诉案件移送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判决书、案件审理报告各5份及磁盘;

(4)卷宗是否齐全。

对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由内勤在2日内通知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齐,补齐之日即为立案时间。

2、符合立案条件的,内勤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而后将案卷和有关材料及立案审批表送交分管庭长,分管庭长批转给相关的审判长,由审判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

3、承办法官接到案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若发现有提起上(抗)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等应不予立案的情形的,应当在接到案卷材料后3日内向庭长或者审判长报告,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

4、案件立案后,承办人或者书记员应当在次日内到羁押机关办理换押手续。

二、审理

(一)庭前审查

5、对于二审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委会讨论的意见。

对上述情况审查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审理报告。

6、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以及原审法院有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形,需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7、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对需要发回重审的抗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8、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提讯上诉人。

9、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前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阅卷,并且在开庭前将一审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及物证移交给出庭的检察员,由检察员在开庭时出示证据。

对于当事人委托了二审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在庭前阅卷。如果二审法院有在庭前调取或者复核的证据,亦应一并移交控辩双方查阅。

人民检察院阅卷时间超过7天后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庭前准备

10、开庭审理前,应由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预备庭,对下列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1)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要点;

(2)庭审中需解决和了解的案情的要点;

(3)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4)控辩双方拟宣读的证据目录;

(5)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1、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根据合议庭的讨论意见拟定出庭审提纲,经审判长审核后发给全体合议庭成员。

12、书记员应当按照承办法官的安排,张贴开庭公告(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分别向立案庭、法警队、检察院、辩护人、证人等送达开庭、出庭通知,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3、二审案件的开庭程序除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依照下列规定或者要求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陈述上诉理由;

(2)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但在出示、宣读证据阶段,如果控辩双方对一审法院开庭时已经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均认为没有重复出示、宣读的必要的,审判长可以在征求控辩双方同意后,不再对这部分证据进行出示、宣读。

(3)对于检察员或者辩护人要求出示、宣读一审期间已经出示、宣读的证据的,审判长应当准予出示、或宣读,需要出示的证据,应指令值庭法警出示;需要宣读的材料,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4)对于二审期间控辩双方调取的新的证据,一般应由调取证据一方出示或宣读,但如果调取证据一方认为某一证据对己方不利,而对方要求出示、宣读的,审判长可以指令申请人出示、宣读。

(5)对于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出示、宣读的,可以由合议庭成员直接出示、宣读,或者经控、辩的一方提出申请后,由合议庭成员出示、宣读。

(6)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上诉又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依次进行辩论。

(7)对于一案多被告人且有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如果经庭前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被告人的事实清楚,一般情况下可以从简审理。可以在对上诉人的调查完毕之后,由审判长征求一下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对原审判决的意见后结束法庭调查。但如果原审被告人对原审判决提出了异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应当进行调查。

法庭辩论阶段,应当允许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作最后陈述。

(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1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二审参照公诉案件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15、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审民事被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6、附带民事与刑事部分的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开庭审理时应当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17、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只是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上诉部分审理;如果第一审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新审理。

(五)合议庭评议

18、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9、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评议。

20、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然后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21、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22、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在请示庭长后,提请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

(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3)抗诉案件;

(4)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23、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六)裁判

2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维持原判决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事实无法查清,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宣告无罪。

2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具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1)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宣判、送达

27、对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二审法院宣判、送达;对未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委托原审法院宣判、送达,但对二审的辩护人仍由二审法院负责送达。

四、结案、归档

28、审判员、书记员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案卷材料齐全后及时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应严格按照本院信息管理的要求,将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责任编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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