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改革探索 > 他山之石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作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7 19:05:11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审判工作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案件质量,激励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院机关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全员分类管理与考核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本院通过自查准确掌握案件审判质量、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本院实施岗位目标考核和全员分类管理与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本院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再审和立案程序审等各类诉讼及执行案件的审判程序、实体处理、诉讼文书和卷宗装订等进行全面评查,以量化得分体现质量。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案件质量评查室负责组织,分为重点评查和一般抽查、日常评查和集中评查。必要时可以临时抽调部分专业审判(执行)人员参加。

第五条 对当事人反映强烈,院领导认为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由案件质量评查室负责调卷评查,有关审判(执行)业务庭必须在接到调卷通知的3日内将指定的卷宗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装订完毕,送案件质量评查室。

第六条 对一般抽查的案件,由案件质量评查室依据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已报审(执)结案件按一定比例随机遴选案号,一般按照审结案件的10%进行抽查。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庭应在接到调卷通知的5日内将选定的卷宗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装订完毕送案件质量评查室。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送交的,经案件质量评查室允许可延期送交,但不得更换案号。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室对审判(执行)业务庭送交的卷宗应及时进行登记签收。

第八条 传递案件卷宗原则上由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内勤负责,内勤不在位时,可由庭领导临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非本院正式工作人员不得经手。

第九条 案件的评查由案件质量评查室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依据本规则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案件质量评查记分标准进行。

第十条 再审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及特点参照相应案件的评查记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章节所列记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问题,由案件质量评查室比照相近条款酌情记分。

第十二条 同一案卷中的问题涉及到立、审不同分工的,按《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归责记分。

第十三条 案件评查遵循个人阅卷、交叉复检、集中评议、集体把关的方法进行,确保对评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和公正合理性。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对每个被评查的案卷均应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意见反馈表》,注明存在问题及量化得分结果。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室对已评查完的卷宗,应在3日内通知各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庭内勤将卷取回,退卷时应当面交接清楚,并由取卷人在退卷登记薄上签名。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室在退卷时应随卷将《案件质量评查意见反馈表》一并交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庭取卷人带回,分别由案件承办人、庭长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后将回执及时送交案件质量评查室存档。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或庭长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案件质量评查意见反馈表》3日内申请案件质量评查室复查一次,案件质量评查室应依照本规则规定的案件质量评查记分标准认真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各类案件从审判程序、实体处理、诉讼文书、卷宗装订质量四个部分进行评查,以100分为基础,其中审判程序40分,实体处理40分,诉讼文书10分,卷宗装订质量10分。各部分扣分的总和,以该部分所占分值为限,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十种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依本规则得100分者为优秀;9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不满8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质量评查室指出的问题无异议并能改正或补救的,应立即改正或补救,庭长负有监督落实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室对院领导指令重点评查的案件和在评查中发现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应逐案向院领导写出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室应及时归纳和总结案件质量情况,分析审判工作整体水平,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分类研究并提出评查建议,以评查信息的形式作出综合评述,报院领导和发各审判(执行)业务庭。

第二十三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应充分利用案件评查信息,针对案件评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并注重个性问题的警示作用,教育指导审判(执行)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室应建立评查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统计评查结果,并以评查信息通报的形式作出定性和量化分析,每半年向院领导、审判(执行)业务庭和政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一次情况,为我院岗位目标考核和全员分类管理与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章 各类案件共同记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为0分。

(一) 审判(执行)人员、书记员未依法回避的;

(二) 缺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四) 依法应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的;

(五) 依法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

(六) 审理案件未经合议庭审理即作出裁判的;

(七) 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委会的决议不一致的;

(八) 裁判文书原本与正本裁判结果不一致的;

(九) 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的;

(十) 法庭调查或调查询问中违反法定程序自审自记的。

第二十六条 各类案件卷宗装订质量记分标准(共10分)。

(一)装订的规格、尺寸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扣1分。

(二)正、副卷区分不合理或卷面书写不工整、字迹潦草、书写不全、书写错误的,扣1分。

(三)诉讼材料不按目录顺序排列或卷内材料页码重号、漏编页码的,扣1分。

(四)必备的诉讼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或应当复制而未复制、应当粘贴而未粘贴的,扣2分。

(五)装订不整齐、缺损、倒页或有散页的,扣1分。

(六)卷内缺少备考表、金属物未剔除、卷底未施封或施封未加盖装订人、检验人印章的,扣2分。

(七)卷宗材料未做整理、未按顺序编排、不能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扣2分。

第三章 立案程序审案件评查记分标准

第一节 审判程序(共40分)

第二十七条 立案手续不规范或不完备的,扣2分。

第二十八条 对告诉的处理期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的,扣4分。

第二十九条 案件归类或案由的确定不准确的,扣2分。

第三十条 对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处置不稳妥、不合法的,扣4分。

第三十一条 送达程序、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置不当的,扣6分。

第三十三条 立案卷宗材料未按《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期限移交相关审判(执行)庭的,扣4分。

第三十四条 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未按《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作出裁定的,扣6分。

第三十五条 案件审理未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的,扣3分。

第三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不符合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的,扣6分。

第二节 实体处理(共40分)

第三十七条 案件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扣15分。

第三十八条 法律关系不清、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或裁判有失公正的,扣15分。

第三十九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不符合标准或计算不准确的,扣10分。

第三节 诉讼文书(共10分)

第四十条 调查、询问、庭审、合议笔录字迹潦草、有错别字、记录不完整或签字不完备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第四十一条 无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不规范、叙事不清、争议焦点不明确的,扣0.5分。

第四十二条 合议笔录无决议或有决议而无评议过程的,扣1.5分。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裁判文书署名不一致的,扣1分。

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的种类、适用范围、制作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扣1.5分。

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的格式不符合199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质性要求的,扣1分。

第四十六条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作的其它各类诉讼文书格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中实质性要求的,扣1分。

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未写明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叙事不清、说理不充分或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的,扣1分。

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本出现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未修正或在正本上修正后未加盖校对章的,每处扣0.5分。

第四十九条 裁判文书原本未装订入卷的,扣1.5分。

第四章 刑事案件评查记分标准

第一节 审判程序(共40分)

第五十条 依法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4分。

第五十一条 未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3分。

第五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置不当的,扣5分。

第五十三条 送达、期间、公告、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分。

第五十四条 采纳的辩护意见和被采信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第五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第五十六条 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第五十七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不符合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的,扣6分。

第五十八条 庭后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未进行重新开庭质证的,扣4分。

第五十九条 出庭的证人笔录无证人签名的,扣1分。

第六十条 未按法律规定公开宣告判决的,扣2分。

第六十一条 未按法律规定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扣1分。

第六十二条 庭审程序不符合庭审规范的,扣6分。

第二节 实体处理(共40分)

第六十三条 被告人不具有犯罪主体条件的,扣6分。

第六十四条 被告人犯罪事实查证不清的,扣6分。

第六十五条 定性不准确的,扣6分。

第六十六条 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既遂犯罪与未遂犯罪的区分认定不准确的,扣3分。

第六十七条 定罪不准确或量刑不适当的,扣4分。

第六十八条 赃款、赃物处理不正确的,扣2分。

第六十九条 案件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准确的,扣4分。

第七十条 漏判附加刑的,扣4分。

第七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是否存在查证不清或损害事实与被告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查证不清的,扣3分。

第七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告人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或对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数额的确定不准确的,扣2分。

第三节 诉讼文书(共10分)

第七十三条 审讯、调查、庭审、合议笔录字迹潦草、有错别字、记录不完整或签字不完备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第七十四条 无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叙事不清、争议焦点不明确和案件主审人意见不具体的,扣0.5分。

第七十五条 合议笔录无决议、有决议而无评议过程的,扣1.5分。

第七十六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裁判文书署名不一致的,扣0.5分。

第七十七条 裁判文书的种类、适用范围、制作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扣1分。

第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的格式不符合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实质性要求的,扣1分。

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叙事不清、说理不充分、引用法律条文不恰当的,扣1分。

第八十条 裁判文书对证据、控辩意见及分析认证部分漏项或主文列项有错误、表述有缺陷的,扣1分。

第八十一条 判决结果未注明刑期起止时间及附加刑的执行期限或刑期起止时间有误的,扣1分。

第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本出现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未修正或在正本上修正后未加盖校对章的,每处扣0.5分。

第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原本未装订入卷的,扣1.5分。

第五章 民事案件评查记分标准

第一节 审判程序(共40分)

第八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身份查证不清和诉讼代理人授权不明,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影响裁判和调解效力的,扣4分。

第八十五条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鉴定、勘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1分。

第八十六条 送达、传唤、通知、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分。

第八十七条 未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2分。

第八十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置不当的,扣5分。

第八十九条 案件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第九十条 开庭审理和法庭调查的案件不符合诉辩式庭审规范,庭审程序混乱的,扣6分。

第九十一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4分。

第九十二条 对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庭手续不齐全的,扣1分。

第九十三条 案件审理未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的,扣4分。

第九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不符合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的,扣6分。

第九十五条 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没有归纳和归纳不准确的,扣4分。

第二节 实体处理(共40分)

第九十六条 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6分。

第九十七条 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妨碍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事实查证不清楚的,扣5分。

第九十八条 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的,扣1分。

第九十九条 对债的性质认定或适用归责原则不准确的,扣3分。

第一百条 案件选择适用普通法、特别法不准确的,扣4分。

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选择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准确的,扣4分。

第一百零二条 案件选择适用地方法规或参照地方行政规章不准确的,扣2分。

第一百零三条 对违约金、赔偿金等数额的定量分析、确定不准确的,扣2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本诉与反诉未正确合并审理,漏审、漏判本诉或反诉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的,扣6分。

第一百零五条 诉讼费用负担不符合收费标准或分担不合理、计算不准确的,扣1分。

第一百零六条 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扣6分。

第三节 诉讼文书(共10分)

第一百零七条 庭审、调查、询问、合议笔录字迹潦草、有错别字、记录不完整或签字不完备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第一百零八条 无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叙事不清和案件主审人意见不具体的,扣0.5分。

第一百零九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无决议、有决议而无评议过程的,扣1分。

第一百一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裁判文书署名不一致的,扣0.5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的种类、适用范围、制作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扣1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格式不符合199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2002年12月30日本院印发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中实质性要求的,扣1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书格式不符合2002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样式》中实质性要求的,扣1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作的诉讼文书格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中实质性要求的,扣1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未写明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或叙事不清、说理不充分或引用法律条文不恰当的,扣1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主文列项有错误、表述有缺陷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的,扣1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本出现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未修正或在正本上修正后未加盖校对章的,每处扣0.5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原本未装订入卷的,扣1分。

第六章 行政案件评查记分标准

第一节 审判程序(共40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身份查证不清和诉讼代理授权不明,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影响裁判效力的,扣4分。

第一百二十条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鉴定、勘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1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送达、传唤、通知、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2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置不当的,扣5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案件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开庭审理和法庭调查的案件庭审程序不符合庭审规范的,扣6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4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庭手续不齐全的,扣1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未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的,扣4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不符合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的,扣6分。

第一百三十条 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没有归纳和归纳不准确的,扣4分。

第二节 实体处理(共40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6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查证不清的,扣5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是否存在及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查证不清的,扣5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案由不能准确反映案件的法律性质、诉的性质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扣1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判断、认定不正确的,扣4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适用法律不准确或适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不准确的,扣4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确定不正确的,扣2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诉讼费用负担不符合收费标准或分担不合理、计算不准确的,扣1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扣6分。

第一百四十条 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扣6分。

第三节 诉讼文书(共10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庭审、调查、询问、合议笔录字迹潦草、有错别字、记录不完整或签字不完备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叙事不清和主审人意见不具体的,扣0.5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合议笔录无决议或有决议而无评议过程的,扣1.5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裁判文书署名不一致的,扣1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使用种类、适用范围、制作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扣1.5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的格式不符合199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实质性要求的,扣1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未写明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或叙事不清、说理不充分或引用法律条文不恰当的,扣1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主文列项有错误、表述有缺陷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的,扣1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本出现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未修正或在正本上修正后未加盖校对章的,每处扣0.5分。

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原本未装订入卷的,扣1.5分。

第七章 执行案件评查记分标准

第一节 执行程序(共40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手续不完备的,扣4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4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冻结划款手续不完备的,扣4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强行要求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扣4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必须拘传的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的,扣6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执行财产过付手续不完备的,扣6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扣5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未经裁决合议庭集体研究的,扣2分。

第二节 实体处理(共40分)

第一百六十条 申请执行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扣6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变更被执行人没有裁定书的,扣6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变更被执行主体没有相应证据的,扣6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采取搜查措施没有院长签发搜查令的,扣6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执行费用、保全费用收取负担不合理、计算不准确的,扣2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没有新证明书的,扣3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执行标的数额计算不正确的,扣5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以物抵款的物品未经有关部门评估折价亦未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扣6分。

第三节 诉讼文书(共10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种类、适用范围、制作内容及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没有阅卷笔录或结案报告的,扣1分。

第一百七十条 诉讼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楚的,扣1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认定事实的理由阐述不充分的,扣1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法律文书主文不明确、不完整的,扣1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调查、询问、执行笔录字迹潦草、有错别字、记录不完整或签字不完备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引用法律条文不恰当的,扣1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律文书正本出现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未修正或在正本上修正后未加盖校对章的,每处扣0.5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文书原本未装订入卷的,扣2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及所有审判(执行)人员所承办的案件,以被评查案件的个案平均得分为案件承办人的最终得分(因其他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过错造成案件审判质量问题的,由相关业务庭领导研究确定归责并报案件评查室备案);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平均得分为该庭的案件质量评查得分。以上得分分别按《全员分类管理与考核意见》和《机关岗位目标考核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记入考核总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