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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规定
作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7 19:14:2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严肃审判纪律,规范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廉洁司法、公正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工作上的方便,通过打电话、写条子、直接找案件承办人等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插手、干预本院或下级法院的审判,或者下级法院干警到上级法院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活动。

第三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介绍或带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私下会见案件承办人或到案件承办人的家中谈论案情、送交材料。

第四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介绍或带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向案件承办人送礼、请吃,甚至贿赂案件承办人及其亲属。

第五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提供案件承办人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说情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探(打)听案件审理情况,泄露审判秘密,提供合议庭、审委会研究案件的不同意见。

第七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介绍案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

第八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自己从事律师工作的配偶、子女、近亲属介绍担任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并严禁为其代理的案件疏通关系。

第九条 严禁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自己找案或将所找案件介绍给本院或下级法院的法官办理。

第十条 严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甚至从中收取酬谢费。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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