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市中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主动、规范地参与诉讼活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664件,参审案件的比例达到了91.12%。同时,人民陪审员还积极参与案件调解。2008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518件中,人民陪审员介入并调解成功的案件256件,占全部调撤案件(293件)的87.37%;2009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539件中,人民陪审员介入并调解成功的案件264件,占全部调撤案件(323件)的81.73%。
一、积极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良好机制
(一)建立科学选任机制。市中院历来高度重视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早在2000年就制定了《关于聘请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案件特邀陪审员、法律咨询顾问、翻译、专业鉴定单位的决定》,并选任了13名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随着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的增长和案件受理范围的拓宽, 2005年以后增选了13名分别来自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行业,具有商标、著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及涉外经济法、新型证据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进一步充实了审判力量。
(二)强化日常管理机制。为保证人民陪审员上岗后陪审工作规范有效,市中院根据陪审员的职业背景和专业领域对其进行分组,就个案中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和人民陪审员的日常联络等工作均有明确规定和分工,积极做好相关的组织管理,确保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完善岗位培训工作机制。除进行人民陪审员岗前任职培训外,还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工作前,由资深法官对其进行岗位培训,重点讲解有关庭审、案件合议、判决的制作以及诉讼调解等内容,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落实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机制。按照全案调解、全员调解的原则,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实践经验上的优势,主动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促成调解。
(五)细化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市中院《关于人民陪审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案件庭审、评议时间的长短,对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给予相应补贴,并在个案审结后及时办理申领手续。
二、有效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质效
(一)充分发挥了职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结合的互补作用。知识产权审判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专门性问题,因此选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弥补了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使职业法官与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相结合,提高了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专家型的人民陪审员也因参与审判实践,丰富了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此外,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人员大多比较年轻,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在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利用其年龄和社会阅历的优势,补充了年轻法官社会经验的不足,确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有效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发挥其专业优势,一方面使合议庭与案件当事人在技术问题上的沟通更加顺畅,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也更加全面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争议焦点,有利于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有效解决了人民陪审员参审中“陪而不审”的问题。落实了法官对陪审员的法律培训和审判指导,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如在庭审中,引导陪审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法庭调查等;保障了陪审员的评议权,如案件合议中,以备忘录的形式明确了涉案专门性问题在合议中必须首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合议规则;强化了陪审制度的实效,如裁判文书的制作中,针对文书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按需邀请人民陪审员执笔撰写,或者在裁判文书签发前由人民陪审员对裁判文书提供修改意见。
(四)切实强化司法监督,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对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院、法官的具体工作有了更深地了解,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深化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形成了对其他审判人员的有效监督,使陪审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充分发挥,极大地防止了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人民陪审员往往是各行业的资深人士,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案件审理的严谨规范和法院、法官的公正廉洁通过人民陪审员的感知传达给社会公众,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