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高息借贷情况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8-2010年上半年,青羊区法院共受理民间高息借贷案件424件,涉案标的额近2千万元。其中,2008年143件,涉案金额6百余万元;2009年151件,涉案金额7百余万元;2010年上半年130件,涉案金额5百余万元,上升趋势明显。其特点:
一是隐蔽度高、审理执行难度大。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私下交往场合,起始阶段不易为人所知,管理及执法机关难以预知。当事人多以借条形式固定借款,但借条约定不规范,口头约定或部分内容口头约定的情况仍大量存在,一旦出现纠纷,债权或债务人一方举证不力将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另外,高息借贷的案件中,借款用于赌博、挥霍、传销、吸毒等非正当用途的较普遍,案件进入执行程 序,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逃匿躲藏等情况较普遍。
二是以借贷公司为中介的民间借贷较突出。目前,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有三类群体,一是积蓄较多的个体,为其闲散资金谋求增值出路,多直接以借条形式向亲朋或经熟人介绍的借款人借款;二是专门从事投、融资的民间机构,通常以担保公司中介的形式代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并主要针对中小企业、个体户等;三是非法或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并发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
三是本息难区分,高利贷性质难确认。根据原告的证据,往往难以确定欠款本金的数额和利息数额。此类案件的证据多为一张单一的欠条,且大量存在欠条仅载明欠款金额,未具体区分本金及利息的情况。多数放贷者在放贷时已将利息计入本金,借款人出具的借款数额中实际已包含利息金额,或存在“砍头息”即先将利息从借款中扣除的情况,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得金额远低于借条中载明的金额。上述情况很难单凭借条能确认其高利贷的性质。
四是被告下落不明的较多。此类案件中,债务人因出外挣钱或四处躲债,导致案件诉至法院时,被告多下落不明,很难按简易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即使送达到位,庭审时被告缺席的情况也很多。2008-2010年上半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案件达64件,所占比例15%。由此不仅降低案件审理效率,还会增加执行难度。此外,缺席审理时,原告多会隐瞒对其不利的相关事实,导致案件上诉后因新证据被改判甚至发回重审。
五是当事人情绪激烈、社会危害性大。此类案件或因出借人被诱骗,或因借款人被高利借贷所逼,当事人情绪易激烈冲动,加之债权人、担保人较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诱发刑事案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审理中,前往派出所调取当事人因借款引发治安案件相关证据的案件比例达70%。此外,高息借贷也同时滋生了以放高利贷为生的人群,有的专以赌博为依托,提供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