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法院就2007年至2009年受理的71件交通肇事犯罪适用缓刑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的特点
(一)缓刑适用率高
2007--2009年,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处刑罚的被告人分别为20人、31人和20人,适用缓刑人数的分别为17人、24人和12人,占交通肇事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85%、77.41%和60%,判处实体刑罚的分别为3人、7人和8人,占交通肇事犯罪人数的15%、22.59%和40%,3年中适用缓刑比例均在60%以上。
(二)被告人均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近三年来,适用缓刑的53名被告人均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未适用缓刑的18名被告中人中,有7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占交通肇事案件总人数的13.20%,占适用实体刑人数的38.89%;有11人未进行任何赔偿,占交通肇事总人数的20.75%,占适用实体刑人数的61.11%。
(三)被害人谅解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
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基本已形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前提。有2名被告人虽对被害人进行全部赔偿,但因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仍被判处实体刑,占交通肇事案件总人数的3.77%,占适用实体刑人数的11.11%;另有5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部分赔偿但未取得谅解而被处以实体刑,占交通肇事案件总人数的9.43%,占适用实体刑人数的27.77%。
二、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难以实现。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对该类案件适用缓刑符合当今的刑事政策,但适用比例过高,会令被告人在主观上对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教训不深刻,也容易对今后的犯罪行为产生侥幸心理,预防犯罪的力度不够,刑罚特殊预防目的难以实现。
(二)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难以实现。广泛适用缓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难以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甚至会助长该类犯罪。近三年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数据显示,该类案件数量每年均保持在刑事案件总数的3%左右,并未呈现下降趋势。
(三)缓刑的执行效果难以保证。由于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社区监督力度不够,且交警部门在对有前科的罪犯重新核发驾照时,缺乏有效手段考察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情况,因此,无法形成对交通肇事罪犯的有效监控,缓刑的执行效果难以保证。
三、对策建议
(一)建议将兑现赔偿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双重要件。一般情况下,仅对实际兑付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仅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但未实际兑现赔偿的,即使获得被害人谅解也不宜适用缓刑,以防“人放了,钱没了”的情况,避免“口头协议”诱发被害人信访、缠访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确有必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适当延长缓刑考验期,以促进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二)建议对主观恶性较大的几类案件不宜适用缓刑。对于明显超载、超速,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驾驶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鉴于其主观恶性大,即使完全赔偿并获得当事人谅解,也不宜适用缓刑。
(三)建立社区监督、派出所监管及交警协作的缓刑综合考察机制。一方面,要求因交通肇事犯罪被适用缓刑的罪犯服从社区监督,定期向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汇报生活动态;另一方面要求其定期向交警部门汇报其思想动态,以便交警部门掌握其反省悔改的思想情况,作为重新对其核发驾照的重要参考,防止其缓刑结束后重新犯罪,确保交通肇事犯罪执行缓刑能获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