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把和解作为结案方式的首选,正确行使审查权、调查权、释明权和监督权,千方百计促成执行和解,提高和解结案率,力求执行案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是严格和解的审查。一方面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协议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存在重大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也应当不予以确认。
二是控制好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开始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的案件,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和风险予以充分考虑。
三是完善执行释明告知制度。释明和解风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材料,对主动要求执行和解的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明确表示法院将依据和解协议重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将终结执行。释明执行威慑机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其宣讲法律、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通过后果警示法,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确认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