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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分析近六年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作者:曲艺 易富强  发布时间:2010-12-08 11:01: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高新区法院就《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前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减及变化特点展开分析,归纳出劳动争议近年来反映出的新特点,并以实质正义为导向提出改进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若干应对策略。

  一、近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变化分析

  (一)案件数量出现爆发性增长并维持高位。两法施行前基本上维持在每年100件左右,但在2008年出现“井喷”增长,为374件。此后有所回落,但也在2009年达207件,2010年1月至9月达270件。预计在两法实施后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应当会在300件左右持续一段时间,并可能在未来数年中有所增长。

  (二)从单一诉讼向群体诉讼衍化。在两法施行前,劳动争议案件以单一诉讼、共同诉讼居多,而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却往往因为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而衍生为必须由代表人来进行诉讼的群体诉讼,甚至衍生为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集团诉讼。这类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矛盾较为激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并有可能形成大量涉诉上访案件;同时,因为涉诉人数众多,标的额总量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导致企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导致更大范围的劳动者失业,故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适用法律的两难境地。另外,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为劳动力密集型的低附加值企业与劳动者,由于该类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较为混乱,缺乏完整的考勤制度和用工规范,很多案件中劳动者甚至证明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均较为困难,审理过程中往往“一证难求”,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在审理时难度较大。

  (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请和法律关系渐趋复杂化,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断出现各种新类型。劳动争议的诉请在过去多为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超时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项,而在两法施行后,涉及双倍工资支付、无固定期限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超劳动法调整范围事项、退休返聘、关联企业劳动关系认定、劳务派遣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至法院。从现有司法统计口径来看,此类新类型大多归入了“其他劳动争议”项下。

  (四)法律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有所加剧。由于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较多,相互冲突重叠的现象较为明显,故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面临诸多问题。两法实施后,尽管“一调一裁两审”的格局未变,但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划分更趋明确,程序更为复杂,权利义务规定更为细致,故在涉及到如“一裁终局”、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法规冲突适用等问题上,各基层法院的裁判标准、上下级法院的法律认识不统一的现象有所加剧,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前后难统、左右不一”的局面更为明显。

  二、因应情势的工作改进建议

  (一)理顺劳动争议处置上的行政、仲裁与司法关系,推动完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置格局。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援引该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法院处理。许多劳动者为尽快实现权利、节约成本,大多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回执》即到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大量劳动争议并未经过仲裁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处理,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仲裁权。同时,劳动法律、法规等赋予劳动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亦存在不畅。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上,法院渐渐由最后一道权利保障屏障变成了事实上的第一道屏障。故当前有必要建立行政、仲裁、司法在劳动争议处置上的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推动“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格局切实得以实现。

  (二)统一区域裁判标准,明确法律适用。通过案件改发的分析会、审判指导性文件、示范性案例的方式将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同时,该标准的明确不仅仅是要在审判人员、各基层法院中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而且应该从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环节上即进行统一,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范围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的案件受理范围。具体的方法上,可将相关司法解释起草者的学理解释融入审判实践,形成规范。

  (三)对劳动争议新类型案件的展开调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如劳动争议群体性诉讼、一裁终局的认定、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分野、劳动行政与司法调整的兼容等问题上,应群策群力对司法实践中的智慧和经验加以提炼;适时,还可通过举办论坛,邀请法学理论界专家、司法实务界的法官参与,展开理论探讨,理顺法理障碍,填补法律漏洞。只有逾越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复杂问题上的理论障碍,才能为后续劳动争议的高效、公正审判提供基本的支撑。
责任编辑:曲艺 易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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