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羊区法院对近三年受理的218件涉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被告多为大中型医院。大中型医院相对更具权威性、专业性和可靠性,病患信任度较高;且疑难杂症、重大手术、突发疾病的患者比例较大,医治难度较大,医疗损害风险随之增加,医患纠纷发生机率远高于小医院。如青羊辖区内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大中型医院为被告的案件,占此类纠纷的85%以上,而私立医院及卫生服务所等小医院为被告的案件极少。
(二)审理周期偏长。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都存在对医疗机构人员有无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各项医疗鉴定行为,而一次鉴定正常时限在2个月左右,且诸多案件需两次以上鉴定。由此导致审理周期普遍较长,平均审理时间约5-6个月,最长的达到一年半。
(三)涉诉种类繁多复杂。除传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失案件外,近年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追索医疗费纠纷、医用产品质量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多。此外,伴随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有的案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实际所涉问题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关药物质量和仪器的使用问题,有的案件看似医疗纠纷,实质主体却并非医患双方。
(四)审理难度较大。医疗纠纷涉及患者人身财产权利和医院声誉两方根本利益,互相均不愿妥协让步,双方矛盾一触即发,关系异常紧张、难以调和周旋。审理中双方常发生激烈冲突,欧打、哄闹等现象也较普遍,调解难度极大,即使判决结案,上诉率、申诉率也居高不下。
二、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责轻赔”现象突出。按相关司法解释,医疗赔偿纠纷实行两重赔偿标准即“双轨制”,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非医疗事故纠纷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后者赔偿范围大于前者、赔偿标准高于前者,但前者的损害和过错程度大于后者,此中规定易引发医疗事故死亡和伤残赔偿中的“重责轻赔”现象。
(二)“双输”判决出现频率较高。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常陷入难以平衡双方利益的“两难”境地,当事人双方往往对判决均不满意,形成“双输”判决。患者通常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抱怨判决保护不力,上诉上访情况较多;医疗机构纷纷抱怨举证责任倒置不公平,指责判决医方承担过重赔偿责任影响医疗科学技术发展,或引起社会不良效仿。
(三)患者对病历的举证责任过重。许多案件中,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认为医疗机构擅自伪造、篡改病历;对此,医疗机构往往不置可否。病例的举证责任未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依然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患者而言举证责任过重。若双方对病例达不成一致,法院往往需先对病历真伪进行鉴定,再启动其他鉴定程序,严重影响审判效率。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普通司法鉴定存在冲突。医疗纠纷的鉴定因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存在医疗事故鉴定与普通司法鉴定两种情况,二者如何取舍常诱发冲突。如在未明确责任程度时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普通司法鉴定?同时存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和普通司法鉴定结论,且结论不一致时如何采信?若不够成医疗事故,是否仅应进行普通司法鉴定?对此,法律尚未无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尤其在证据认定环节,无统一司法标准,极易因鉴定问题激化医患双方矛盾,甚至将矛盾转移至法院,增加审理难度。
三、对策建议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建议出台相关地方意见,解决医疗纠纷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和赔偿标准方面的“二元化”问题。将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二)合理安排对病例的举证责任。建议由双方对病例各负部分举证责任较为合理:即患者不必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其患者的证明责任应限定于:提出具体的被擅自涂改的合理疑点,即使疑点并未实质影响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的认识,但已实现了证明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应对此续接承担消除疑点的证明责任。对此,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统一司法实务操作。
(三)对鉴定的规定予以细化。对鉴定类别、再次鉴定等问题细化规定。一是明确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则上不允许普通司法鉴定,且医疗事故鉴定的采信度强于普通司法鉴定;二是不够成医疗事故的,允许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普通司法鉴定;三是提高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尽量避免再次鉴定、重新鉴定。
(四)建立完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对分散医院医生的赔偿风险,维护患者利益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法官走出医疗纠纷的两难境地。针对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未大力推行的情况,建议相关机构推行和支持强制医疗责任险,使医疗责任合理分散,缓解可能出现的高额赔偿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形成的过重压力,从而减少医务人员治病救人的后顾之忧,保障患者的权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