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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法院反映民事诉讼调解中原告的主要心理障碍对司法调解提出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作者:尧刚 易富强  发布时间:2010-12-08 11:52: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侯区法院对2008年至今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抽样调研,发现原告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几种典型心理障碍,给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提出了挑战,应当引起重视。

  一、原告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主要心理障碍及成因

  (一)担心心理。部分被告与原告进行调解的目的在于安抚原告情绪,拖延诉讼,调解协议达成后,这部分被告并不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即使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仍会以拖、赖、逃等方式规避执行,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抵触心理。一些原告对调解相关法律知识及司法调解程序不了解,对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分析案情或指出其在纠纷中的不当之处时,认为法官是在帮被告说话,偏袒对方,尤其在法官以“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时,法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过程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开的,即使调解结果公正,原告仍然会疑虑重重,甚至认为法官是在为对方出谋划策,侵害自己的利益,因此产生抵触心理。

  (三)争强好胜心理。一些原告对民事调解书效力认识模糊,认为调解就是向对方妥协,这与希望通过法院裁判来惩罚、制裁对方,让自己“出口气”的初衷不符,还认为调解书的效力不如判决书,觉得达成调解不能说明打赢了官司,会使自己“没面子”,因而从心理上不能也不愿接受。

  (四)从众心理。部分原告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无法准确衡量和判断诉讼风险和司法调解的益处,在调解过程中对亲属、朋友、社区工作人员等的意见具有很强的信赖性,对是否同意调解以及如何调解往往听取上述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缺乏对司法调解独立判断的能力。

  (五)权衡心理。部分原告对调解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对调解协议书持怀疑态度,一方面想通过调解尽快达成协议,促使被告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又担心让步过多,使自己利益受损,而个别法官在进行调解时,因结案压力、调解率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在调解中法律释明不充分,避开风险结果,一味强调调解的益处,使原告对司法调解一知半解,貌似已经清楚明白,其实心里仍旧糊涂,没有真正解开原告对司法调解的种种疑虑,导致其在调解过程中反复权衡,犹豫不决。

  二、原告在民事调解中的心理障碍给司法调解带来的挑战

  (一)对法官在调解中的角色承担提出更高要求。司法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可偏听偏信,法官与被告当事人哪怕是一个眼神都会让原告对法官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在当事人尤其是原告面前,法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要以法官法规定的行为准则约束自己,做任何事都要谨小慎微,才能预防或消除原告的心理障碍。

  (二)给司法调解带来困难加大审判压力。“面子”诉讼多发生与邻里之间、熟人之间,在争强好胜心理影响下的原告,其请求司法救济进行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诉讼相对人,以获得自尊的满足,在熟人圈子内争足“面子”。而司法调解的出发点在于平等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原告一味追求制裁对方,为自己出气的目的与调解初衷背道而驰,调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案件只能进入审判程序,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

  (三)对司法调解方式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在“背对背”式调解中,因双方不能同时在场,原告无法及时掌握法官及被告当事人的行为活动,会产生猜疑和不安心理,一方面怀疑法官是否偏袒对方,是否在为对方谋利益,另一方面担心自己因此失去部分或全部诉求,而坚决反对继续进行调解,甚至质疑司法调解的公正性。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邀请多方参与调解,全面整合纠纷解决资源。一是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专栏、电子屏幕等宣传平台,加大民事调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二是邀请群众及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旁听案件调解,通过切身感受和亲身体会了解法院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人士更广泛的支持。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有针对性地邀请人民调解员、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干部、原告的亲戚朋友或当地群众参与调解,不仅可以排除原告的抵触担心心理,也可以消除原告的对抗意识,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服判息诉的效果。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强化法律释明,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应严格遵守调解法定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保障原告申请回避、发言、陈述、辩解等权利的行使,同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从案件的法律关系、审理依据等方面,用原告容易理解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进行解释,让其明白,有多少请求合法,会得到法院支持;有多少不合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使其明白法官是如何在评判他们的是非,从而在心理上倾向于以调解化解纠纷,加快达成调解协议。

  (三)增加协议履行制约条款,督促被告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书中增加履行制约条款,若被告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则需承担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如,在调解协议中可以约定,被告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协议,则按原告让步前的诉讼请求执行,被告逾期履行后,将向原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利息损失,以此来促使被告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解除原告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调解方法,消除原告心理障碍。一是针对从众心理的原告可以从其亲属、朋友、社区干部等人员入手,先做好这些人员的工作,让他们接受调解并积极建议原告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排除了原告的心理障碍,又提高了调解效率。二是针对权衡心理的原告,加快调解速度,债务数额较小的争取当庭履行完毕,不给原告留有反复权衡的时间,达到固定原告心理的效果。三是针对原告对“背对背”式调解存在的心理障碍,可采取“面对面”方式调解,法官不单独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提高调解透明度,确保调解的全过程对原被告当事人公开,增加原告对法官的信任度,排除其心理障碍。
责任编辑:尧刚 易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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