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地的判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此类案件更容易出现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频率过高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进行司法维权,而且对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也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移送管辖问题,市中院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移送管辖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移送管辖的基本情况
移送管辖因启动缘由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主动移送,即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以移送函的形式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一类是当事人申请后移送,即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法院审查后以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其适用情况如下:
(一)法院主动移送管辖的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比重较小。2002年以来我院受理的2777件知识产权案件中,仅28件系立案受理后由知识产权庭审查后主动移送其他法院,占1%。
(二)当事人申请管辖异议比重偏大,但异议成立后移送比例很小。2002年至今,87件案件的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异议成立并移送管辖的案件仅22件(25.28%),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0.79%。
(三)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的比率较高,但改判率很低。2777件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87件,占3.1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50件,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4件,改判移送管辖比率为8%,仅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0.14%。
(四)管辖权异议审查周期长短不均,对案件审理效率影响较为突出。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均做了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但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间却没有也不宜作出细化。从市中院审查的87件管辖权异议看,从提出到审查结束,最长的达447天,最短的是11天。
二、分析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地等立案审查标准的细化。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纠纷相较于其他传统人身或财产侵权纠纷案件而言,其侵权行为地的判定更为复杂,且往往不具有唯一性,如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这使得知识产权案件被告较习惯对管辖提出异议。建议上级法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就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进行相对明确的分工和细化,指导下级法院对立案最新标准进行及时掌握和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立案窗口单位与案件承办单位沟通联系机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满足原告、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立案窗口单位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基本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判断,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案件转到承办单位后出现移送管辖的情形。为尽可能减少法院主动移送案件的比重,案件承办单位应进一步优化与立案窗口单位之间案件管辖信息的及时沟通联系机制,尤其当出现新法律法规或新类型案件时。
(三)进一步加大对管辖权异议申请人的法律和诉讼释明工作。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从实际情况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动机大致归为两类,一是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或解释;二是当事人为拖延诉讼等目的。管辖权异议尽管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的审查过程,但其作为受诉法院是否审理案件的前置性程序,对案件何时进入实体审理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制约作用。为此,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可在甄别其动机是什么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释明。如是为了拖延诉讼,若对其劝导无果则应尽快对其异议作出裁定。如是对法律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则在沟通无果后及时作出裁定。对于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不论是驳回,还是支持,均应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释明,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
(四)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审查流程,推进审查速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从现有法律规定看,管辖权异议审查周期尚处于法律空白。从司法实务看,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短则十余天,长则一年有余。民事一审案件的法定审理周期为六个月,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后,则案件审理程序中止,嗣管辖权异议审查结果落定后,方恢复原案件审理。为此,建议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流程做细化的、合理的规范,将书面审查与口头调查相结合,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报庭长研究决定。对于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大或法律适用特别疑难的管辖权异议则报院领导研究。对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管辖权异议,则增强与上一级法院的沟通联系,有效推进管辖权异议审查速度。对于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在审理中应更注重程序的推进和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