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法院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被扣留的肇事车辆执行较为困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针对这一情况,该院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扣留的肇事车辆在执行存在以下三点问题:一是肇事车辆扣押期间较长,导致车辆大幅贬值;二是处置方式单一,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三是保管费用过高,导致拍卖价值不足以清偿保管费用。
针对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慎用保全措施,合理界定先予执行期限。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尽量采用查封而非扣押的控制性措施。必须采用扣押措施时,应尽量将保全车辆室内停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降低其价值。可以先予执行的,建议在三个月内执行,并在裁定书中告知被保全车辆所有人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可解除对车辆的扣押。
(二)加大释明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利。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以及法院审理纠纷时应先征求车辆所有权人对被扣押车辆的处置意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三)建议及时查明车辆保险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济。处理交通肇事纠纷时,应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若未参保应及时查问肇事司机等赔偿义务人是否具有其他财产,并及时对该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于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因车辆难以处置或处置金额与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相差过大的,可从司法救助基金中拨付一定款项予以救助。
(四)建议相关部门适当减免停车费用。若车辆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处置,超过三个月期限产生的停车费用,交警部门、法院应积极配合,促使停车场免除超出三个月期限的停车费用;达到报废标准的事故车辆,由交警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避免长期停放造成的进一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