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政委“三项重点工作”及省高院“构建六大体系”指示精神要求,市中院对全市两级法院自1995年至2010年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并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方向。
一、全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十五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破产案件403件,审结371件,其中市中院受理122件,审结113件。迄今为止,我市破产案件审理中共计处置破产财产达172.63亿元,处置破产企业债务692.59亿元,清偿破产债权36.12亿元,平均债权清偿率为5.21%,累计妥善安置破产职工人数达26.5万余人。
从企业类型看,403家破产企业有321家系全民所有制企业,64家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仅18家系民营等其他性质企业;从国有企业看,其中24家系中央国家企业,36家系军工企业,208家系省市属大中型企业,其余53家为区县属国企。此外,从1997年开始至2008年国家下达最后一批政策性计划项目破产任务,审理国家计划项目破产案共计115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28.5%,其余71.5 %则属地方性破产案。而国家计划项目破产案中,有28件系2002年根据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破产案;从破产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看,破产关闭的企业属军工、化工、造纸、机械、冶金、煤炭、纺织等行业的占80%以上。
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始终坚持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我市两级法院在破产案件司法程序中坚持以法院为主导的同时,针对破产案件的特点,坚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积极采取法院、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协作的模式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经济、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前积极介入,对企业破产预案形成独立审查制度;二是破产案件审理中实行清算组破产例会制度,与政府部门建立定期联系或及时联系;三是针对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确立重大维稳案件由院庭长亲自审理制度。
(三)坚持能动司法,立足前瞻,积极应对,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稳定大局服务。市中院为适应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对司法服务的新要求,在深入学习研究《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同时,针对该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在程序和实体规定上存在大量模糊和空白,仅依据法律规定实难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很多具体问题的现状,积极着手学习借鉴外地法院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具有成都中院特色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探索并建立了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模式。
(四)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和个案指导机制,有力促进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市中院通过调整破产案件审判人员的配置,成立了专门合议庭,建立了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两级法院的业务交流与联系,有效地促进了专业化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下一步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思路
两级法院将从自身实际出发,继续创新思维,不断进取,能动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一是坚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为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坚持依法受理,克服畏难情绪,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推动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重整及和解,综合利用破产法的多种程序,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为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创造机会,以能动司法功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二是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一如继往地坚持党委领导和依靠政府支持,通过建立和运用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推动破产案件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严格执行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充分保护各类债权人合法利益,拟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理活动机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四是加大司法宣传的力度和深度,增进社会对企业破产的正确认识,提高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化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