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羊法院审查完毕全市首例限期归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案并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2010年8月4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现更名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向被执行人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期缴存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挪用代收业主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500余万元,现尚有260余万元未归集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依法决定限被执行人在9月15日前将未归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至专户管理银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既未按时归集专项维修资金,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经公开听证后审理认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的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遂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同时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对于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对人,除具有追回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限令相对人归集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职责外,还具有给予相对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职责,并可以处以罚款,以及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相对人处以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职责。据此,提出建议该局应加强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管理,并对该类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适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