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津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通过采取快速保全第三人债权的办法,为企业收回案款150万元。
近期,该院受理原告成都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陈某某、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但在初步调查中,发现被告并无可供查封或冻结的资产。为了能够有效保全被告的财产,承办法官多渠道收集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协助提供被告相关财产线索。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发现被告承建的一处工程还有部分工程款未收到。承办法官立即前往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查明属实后立即向其下达了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在知悉其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已被冻结后,主动找到法院要求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起初原告并不同意放弃违约金,因为在第三人处已冻结了全部到期债权,且已足额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