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相继发布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范》、《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范》、《行政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范》,以及未成年人庭审、信访、减刑假释、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司法礼仪等9个规范,主要对法庭审理的程序、功能和要求,细化质证认证环节、事实认定、辩法析理、公开法官心证过程,公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环节的具体规范,并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突出庭审程序的规范性。一是规定了庭前准备的内容,本次在起草规范时,考虑到庭前准备工作也是庭审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如对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人员审核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对专门性问题的委托鉴定、审计,对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开庭公告、法庭准备等主要内容进行规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同时,对书记员直立正对审判席向审判长报告,请审判长开庭等细节做了统一规定;二是开庭审理分阶段进行详细规范。就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宣告判决等分别制定细则。充分结合了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详细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阶段及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证据认定、证人及鉴定人、勘验人出庭、辩论发言顺序等程序性操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突出证据认定的过程和说理。要让当事人明白裁判的结果,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当庭认证,让审判置于阳光之下,避免暗箱操作。规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提供了较为完备的程序和方法,为正确裁判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尤其详细规定了合议庭认证过程,突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并对如何纠正错误认证作了规定,这是规范又一特点。
突出量刑、调解等新的工作要求。分别对量刑事实调查、量刑辩论作了规定,体现了最高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方向;民事、刑事、行政规范中对庭前调解、法庭调解、行政和解均作了明确规定,尤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和解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庭前调解,简化办案程序、有效化解纠纷,是贯彻落实构建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