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青白江法院执行局法官冒着细雨,驱车往返近300公里,赶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为刘某某、杨某某等15名申请人送去第二笔执行款13万元,受到申请人及当地群众的好评。这是该院执行法官第四次前往家住石洞镇的当事人家中为他们送执行款解决实际困难。
刘某某等15名当事人申请执行成都市某矿冶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矿冶公司)、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设备工程分公司(下称设备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五案中,三被执行公司应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10652.27元。由于被执行人矿冶公司、物流公司已不具备执行条件,不能履行判决义务,按照该院生效判决确定,设备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5名申请人均是生活困难的农民,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在打工期间遭遇重大安全事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申请人刘某某、杨某某,经鉴定分别为二级和六级伤残,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三被执行公司没有按时履行生效判决,致使申请人医疗、生活异常困难。该院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方式,力保申请人权利。考虑到申请人身体伤残、行动不便,该院在执行到款项后,立即送到150公里外的当事人手中,为他们解决燃眉之急。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争取早日为申请人兑现全部执行款项,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