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红,女,1967年11月,汉族,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徐永红同志十数年如一日扎根于民事审判第一线,面对民事案件的琐碎,耐心细致,兢兢业业,始终坚持用灵魂去工作,用自己的言行阐释法官的荣誉。2005—2006年度徐永红被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称号;2006年被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先进个人;2006、2008年被高新区工委组织部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8年被成都市中院授予“优秀法官”称号;2009年荣立个人三等功并被市中院授予三星法官的称号;2010年荣获全省优秀裁判文书制作者称号,其制作的文书荣获全省优秀裁判文书;2011年12月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徐永红同志在法院工作以来,十数年如一日扎根于民事审判第一线,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审判技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面对民事纠纷的琐碎繁杂,耐心细致,兢兢业业,在案件数量骤增的情况下,面对结案压力,并不以牺牲案件的审理质量来寻求结案率,而是把案件的质量、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审理中讲求寓法于理、寓理于情的审判技巧,将国情、事情、人情与法官的自由心证充分结合,在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办案境界上作出了不俗的成绩。
无一案件改发重审
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徐永红分别承办各类民事案件332件和171件,结案率达到100%,所审结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1%;调解结案(含撤诉)率为68%。2009年下半年担任民一庭副庭长后,承担了庭上的主要疑难案件。办理案件数量多、效率高、质量佳、效果好,成为法官队伍中的模范。徐永红所承办的案件,无论纠纷性质、标的大小、难易程度,均尽力作到事实查明、适用法律正确,最大限度地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实现公平和正义。所承办的案件中,没有因为承办人的个人利益而出现倾向、影响公正的情况,也无因为承办人责任心不强、能力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或引起当事人缠诉、上访、引发社会群众不满、群体性闹事的情况。
理性与经验带来的良性办案效果
徐永红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停留于就案办案,简单的解决纠纷,也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时刻关注相关的社会问题。在承办婚姻家庭、侵权、物权、劳动争议等传统类别的民事纠纷时,徐永红深知每个民事案件标的再小、法律关系再简单,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都渴望法官明察秋毫、给出最接近老百姓心中的实质正义的公正裁决。多年的基层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使徐永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多出了一份对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理解和关怀,工作中能不厌其烦、耐心细致把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尽量处理完善,以自己的努力和付出体察民情,抚慰民生。所承办的婚姻家庭、侵权、物权、劳动争议等传统类别的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高,社会效果好,口碑极佳。在2008年开始承办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以来,徐永红认识到这两类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因法律规定的空白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欠缺,全国各地司法标准极不统一,当事人都概叹公司诉讼和知识产权诉讼难打。徐永红自从承办了该两类案件以来,深知自己作为法官手中的权力大,肩上的责任更重大。因此,她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所承办的公司诉讼及知识产权案件服判率高、上诉率低,迄今仅三件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均维持原判,无一件改判、重审、再审、抗诉案件。即使是败诉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也能接受和认同,信服法官的裁断。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徐永红把握住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特殊性,切实体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法院司法审判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并重的思路,强化政治意识和为民意识,确保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正确方向,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确保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徐永红重视通过审判以案释法,积极帮助树立企业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规定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能力;重视通过公正审判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案件,为经济建设、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事业保驾护航。所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迄今仅有一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判决形式结案,无一件上诉案件,切实体现了案结事了、和谐发展的宗旨。
追求社会和谐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徐永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积极思考,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公平保护,总是通过细致适当的方式尽可能地化解纠纷,将双方纠纷引起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努力。如审理的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的父亲对儿子罹患重型精神病“强迫症”的事实难以接受,数年来一直缠诉不休,并多次扬言如败诉要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和国外及互联网上闹事,其儿子一直以来也由国外某组织提供治疗帮助。徐永红承办该案后,注意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在保障当事人所有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进行了大量的劝解疏导工作,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当事人最终自愿撤回起诉,将一起存在引起不良社会效果隐患的棘手案件妥善化解。又如上海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辽宁深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四川西南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发生在成都承办的2008年全国春季糖酒交易会期间,为了维护确保2009年度成都市再次顺利承办全国春季糖酒交易会,维护成都市的良好形象,徐永红在承办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再辩法析理,因势利导,促成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协议,为成都市和高新区的经济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案件审结后,徐永红又根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承办展览的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提高参与市场经济生活的能力,改进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