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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法院“四个着力”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作者:周力娜 石智勇   发布时间:2011-03-11 13:47:51 打印 字号: | |
  青羊区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推动工作创新,坚持“四个着力”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一是着力开展调解。要求民事法官对每个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时、处处都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将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将庭上调解和庭下调解相结合,因势利导,把握每一个调解时机,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让当事人重归于好。二是着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官加强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诉讼指导及判后说理。对家庭他人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不得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及调解书不得为案外人设立权利义务,但可指导当事人另行处理。三是着力解决财产分割的实际问题。明确婚姻家庭案件中动产及不动产分割时的注意事项。分割房屋时,要求当事人提交房屋登记的实际信息,避免一方躲避债务或离婚判决书与其他案件的保全、执行措施发生冲突。房屋有产权登记的,在分割时写明原产权人的协助义务;房屋仅有合同备案登记的,写明该房屋由一方享有权利并使用,另一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房屋既无产权也无备案登记的,不予处理。在分割车辆时,写明双方要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完成变更登记。四是着力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明确“养老保险金”并非指“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款项”,防止误将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款项错当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避免出现利益失衡、当事人难以接受的裁判。
责任编辑:周力娜 石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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