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财产保全暂缓送达释明制度。对于起诉时一并提出或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案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如需法院暂缓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则暂缓送达,以防止被申请人提前转移财产。
二是明确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时间。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的时间规定较为模糊,为防止贻误保全时机,明确要求承办法官:情况紧急的保全申请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其他保全申请也应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则应从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开始执行,涉及外地保全或情况复杂、特殊的,可申请适当延长。
三是制发《财产保全告知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告知书》,并附随保全裁定书一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在告知书中载明保全措施的方式、标的物、有效期限和届满时间,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的,应于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以免优先权归于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