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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回顾近两年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执行情况 总结三特点三经验
作者:龚桂莲、陆倩  发布时间:2011-03-16 09:32:33 打印 字号: | |
  一、特点:

  1、执行和解比例呈上升趋势。在2009年,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有53件,执结52件,其中和解6件,占执结比例11.53%;2010年,该类案件有43件,执结41件,其中和解13件,占执结比例31.70%。2010年案件和解比例比2009年上升了近21个百分点。

  2、强制措施执结案件仍占相当比例。在2009年、2010年两年执结的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中,09年采用强制措施执结案件有13件,占执结案件的25%;2010年采用强制措施执结案件12件,占执结案件29.27%。

  3、执行结案周期明显缩短。在2009年的52件该类执结案件中,执行周期在一个月内的有20件,占38.46%;两个月内的有15件,占28.84%;三个月以上的有17件,占32.69%。在2010年41件执结案件中,执结周期在一个月内的有29件,占70.73%;两个月内的有7件,占17.07%;三个月以上的有5件,占12.20%。2010年执结周期在一个月内的比例相比2009年上升近32个百分点。执行效率明显提高。

  二、经验

  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是该院在执行工作中慎重对待的一类特殊案件,其与别的案件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本身存在既紧密又疏远的亲属关系,这种复杂关系决定了如果在执行方法不妥当,可能会导致矛盾再度激化。因此,该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为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良好结合,注重灵活执行举措,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1、注重执行和解,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和解制度运用的好坏与法官主观能动性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在历经案件从起诉到进入执行环节,积怨越来越深,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已错过双方达成协议的最佳时机,但该院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要求执行干警主观上强化执行效果意识,坚持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之路,积极做好细致疏导工作,重视对矛盾的有效化解,这一做法不仅促进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且很大程度上挽救了亲情,是该院执行和解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2、讲究执行艺术,高效透明执结案件。面对繁纷复杂的纠纷和性格迥异的不同当事人时,既需要法官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法官讲究执行艺术。执行中,该院要求执行干警要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创造性地多元化执行方法,勤沟通交流,多疏通洞察,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掌握纷争焦点,善做思想工作,敏锐把握最佳执行时机,找准切入点,促进双方执行和解。同时也严格执行程序,透明执行过程,阳光执行,高效执行,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

  3、拓宽执行思路,多渠道寻求支持和帮助。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当事人单位的作用,把握时机,借助各方社会力量协助解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执行中的难题,适时邀请基层组织派人参加现场执行协调工作。通过基层组织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对于子女探视权或老人的赡养费案件,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能更有助于执行的顺利进行,促使被执行人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责任编辑:龚桂莲、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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