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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法院充分发挥职能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作者:沙声山、陆倩  发布时间:2011-03-16 09:36: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新津法院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多措并举,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专门成立了维权领导小组,并在刑事审判庭成立了少年审判庭、青少年维权示范岗,在民事审判中成立了妇女维权岗,对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行了明确的审理分工,适时召开会议对维权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做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设立专门审判、执行合议庭,抽调审判、执行骨干,专门审理、执行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五项制度”,增强维权实效

  一是对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立案庭对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当天审查;案件转入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后,由庭长督办,同时,立案庭通过计算机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随时了解和掌握案件审理、执行情况。二是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制度。深入到乡镇、社区、村组公开审理,彰显法律威严,既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又觉醒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三是对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对涉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诉讼费、执行费减、免、缓的,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办理减、免、缓手续。四是为及时掌握妇女儿童的发展环境,了解辖区内妇女儿童的法律需求,实行“走访联络”制度。每年定期到人大、妇联、共青团组织以及乡镇、社区、学校、村组等基层单位进行走访座谈,提供法律咨询,反馈信息,听取社会各界对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对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都安排女陪审员参与,努力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维权工作。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对法院的维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三项职能”,保护合法权益

  一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权。在刑事审判中,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分子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继续坚持和完善庭审教育制度、“四走访”、“七查清”制度、回访考察帮教制度、快审快结制度等制度,形成了维权长效机制。二是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诉权和胜诉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民事权利。该院通过采取在立案庭成立立案咨询组、发放《诉讼指南》、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给予司法援助;主动了解掌握亟需法律帮助的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支持其起诉主张权利;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优先考虑离婚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及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让妇女儿童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并酌定考虑精神损失,以充分体现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倾斜;审判、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以调为主的原则,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隐私权等一系列措施,使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在受到侵害时能充分主张其民事权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三是充分运用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兑现。在涉及妇女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始终考虑到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不就案办案,慎用强制措施,而是坚持采取多做思想工作,以情、以理疏导的工作方法,促使她们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参与维权活动,创造和谐社会环境

  一是坚持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二是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坚持巡回审判,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三是坚持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理方式。四是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帮教小组,采取进社区、街道、村组的方式,扩大和巩固维权效果。
责任编辑:沙声山、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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