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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分析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龚桂莲 石智勇  发布时间:2011-03-21 14:29:0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情况较为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高新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16件,2010年受理22件,2011年1月至3月已受理44件,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一、物业服务纠纷的成因

 (一)业主和物业公司角色错位、沟通不足。一方面,由于物业管理属新兴行业,很多业主对此不了解,业主认为自己花了大量的金钱购买住宅,理应享受相应的服务,常常认为自己是“主人”,物管公司是“奴隶”,只要物业服务做的稍微不尽人意,业主便产生抵触情绪,如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往往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业主提出的意见不采纳,长此以往,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隔阂不断扩大。

 (二)物业公司服务欠缺。部分物业公司服务意识不强,对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不理睬或者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不少业主反应物业公司乱收费、违章搭建、公共设施欠缺、绿化清洁不到位、账目不公示,等等。对此,物业公司置之不理,没有做出积极回应。

 (三)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物业服务缺乏具体的衡量尺度,物管收费标准成为物业服务中的主要矛盾之一。由于收费标准不统一,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各持己见,形成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行业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物业公司的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的物业机构或者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资质。

 (二)提升物业服务的质量。物业管理不同于其他行业,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技能培训等都应当有很高的要求,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高效的解决,善于 和业主沟通,让业主理解并支持物业公司工作。

 (三)完善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完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和依据。
责任编辑:龚桂莲 石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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