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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构建西部特色的知产“三审合一”
  发布时间:2011-03-23 10:52:04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李佳梅

访谈对象: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院长 于嘉川

对话背景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中提出,应按相关要求,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武侯法院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尝试构建符合西部特点和实际的知产“三审合一”模式,对知产刑事或行政案件,由知产民事法官与刑庭或行政庭法官组成临时合议庭进行审理,以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不断提高知产审判专业水平。

西部法院“三审合一”的必要性

  法周刊:武侯法院作为西部法院,如何看其建立知产审判“三审合一”模式的必要性?

  于嘉川:武侯法院虽地处西部,但辖区内经济相对较为发达,高新技术企业多,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2010年受理案件已突破万件。

  而构建知产审判“三审合一”模式,首先是利于知产审判人员专业水平提升,能有效保障执法的统一,有效克服不同审判组织就此类案件审理在适用法律等方面产生的不同认识,可形成统一、全面、立体的司法保护机制。

  在三审分立的审判模式下,存在对同一案件事实进行重复认定等问题,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而“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可有效整合、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能、效果,也可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审合一”模式可以较好地克服当前“先刑(行)后民”原则在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弊端,权利人也可较为自由地选择最能充分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并利于在相关部门之间形成知产保护的联动机制,从而更及时有效地打击侵权等行为。

构建符合当地特点的审判模式

  法周刊:在知产“三审合一”模式选择上,武侯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于嘉川:我院在2008年10月经最高法院批准,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享有管辖权。

  经考察了解,我国“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

  一是知产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统一归口于知识产权庭。这符合知产专业化的特点,对审判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若是行政、刑事法官进入该庭而此类案件又较少将会产生一定弊端。

  二是知产民事、行政归口于同一个审判庭,而刑事仍由刑庭审理,优点是可操作性强,难度相对降低,但无法解决刑事与民事案件审判认定不统一及相互衔接与效率问题。

  三是在知产案件分散审理的体系下,对知产刑事或行政案件,由知产民事法官与刑庭或行政庭法官临时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模式可发挥不同审判人员的专业互补优势,但在相互沟通协调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

  武侯法院的特点是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2009年受理知产民事案为89件,2010年则迅速攀升为213件,今年春节前就已受理了49件,此外还有刑事案件2件,而三类案件的构成也极不均衡,且基层知产审判人员较少。

  因此我院选择的是上述第三种模式,知产民事案件由民三庭一名知产法官、一名普通商事法官及相关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009年在知产案件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合议庭还审理30多件合同纠纷案,去年因案件急升则只审理知产案。

  法周刊:从当前运行情况看,效果如何?

  于嘉川:从当前运行情况看,在上级法院尚未实行“三审合一”的情况下,武侯法院实行的这种模式,较为符合案多人少、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极不均衡的基层法院实际,既节约了审判资源,又提升了审判效率,并可较好实现司法尺度的稳定和统一,目前看各方反映良好。

充分发挥“三审合一”审判优势

  法周刊:目前武侯法院的“三审合一”尚在探索阶段,你认为接下来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及工作重点是什么?

  于嘉川:总体来看,武侯法院知产案发展趋势是民事案增长迅速,刑事和行政案极少,案件类型极不均衡。当前探索实行的审判模式,主要应是在司法程序的衔接、法院审判资源配置以及法院内外部的沟通协调等问题上力争扬长避短,不断完善。

  在案件审理上,当前临时合议庭要求民三庭法官任审判长,把握事实行为的定性,刑事或行政法官任主审法官,把握刑事或行政程序,并有相应专家陪审员陪审,法院内部应将此形式常态化、规范化,并注重三类案件间的相互衔接。而知产刑事、行政案件上诉的,仍归口移送二审法院的刑庭和行政庭。

  应建立“三审合一”审判人员名册,刑事或行政案组成的合议庭虽临时但又要相对稳定,并对此类人员不断加大相关专业内容的培训力度,力争形成复合型的审判团队。

  同时法院内部要加强庭室间的沟通协调,外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文化、版权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交流,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多方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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