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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理创新的“成都模式”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发布时间:2011-03-23 11:03:26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执行改革的学者,我对成都中院印象最深刻的是:成都中院几年前在全国率先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专门负责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和对重大执行事项进行监督,并制订《执行裁判监督工作规则》,率先实现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彻底分立。这一举措,有效地防止了执行权的滥用,确保执行权行使的公正与廉洁。这一执行分权的创新模式,被冠之以响当当的名字——“成都模式”。该模式与上下级法院两级分权的“绍兴模式”、将执行裁决权保留在执行局内部的“莆田模式”、将执行裁决权由审判监督庭行使的“重庆模式”,共同成为我国执行分权改革的典型样本,有利于克服执行权高度集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在力促执行公正的同时提高了执行效率。

  如今,“成都模式”又注入了更加丰富、鲜活的内涵。与成都中院同期进行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两权改革”的思路相似,在实现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分离之后,成都中院以执行实施权的二次分权和监督管理为中心,积极探索执行实施权的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先后搭建了三个管理平台,即执行流程管理平台、网络公开互动平台、失信曝光联动平台,内外兼修,为成都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营造了有利的执行环境,对于执行难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看来,三个管理平台的建设,尤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建构意义:

  一是有利于法院内部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建立,特别是财产调查机制的完善。分段集约执行是指按照执行实施权的权能不同,并根据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及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执行实施过程拆分为不同阶段,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目前,一些法院针对执行案件的特点,依据执行实施机制的内在规律性,纷纷实行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北京二中院建立了“分段统筹执行的流程管理模式”;上海和浙江宁波法院把执行调查从执行实施中分离出来,专门成立财产调查组对所有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进行集约化调查。重庆法院和成都中院的执行案件流程分为“启动、调查、处置、结案”四个阶段,通过电脑信息管理系统,对各阶段的具体工作时限及完成情况进行自动控制。承办法官不再单独承办一个案件,而是同时负责所有执行案件的同一个执行环节。例如,在财产调查阶段,成都中院通过将责任财产查明专门化、专人化,将不同执行案件、不同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程序采取合并同类项式的拆分和归并,从而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如专人查询不同案件、不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登记的房地产,或机动车辆等),比一个人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而分别到银行、房地产、车管部门,效率要高得多。

   执行实施权的上述改革,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诉讼案件与执行案件的差异性,即执行案件具有同质性和可分割性,执行程序可以分割为不同阶段,各阶段相互独立,而诉讼案件则具有个性化和不可分性。因此,诉讼案件与执行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不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过去,很多法院简单地模仿诉讼案件的处理模式,将某执行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分派给某执行人员,由他承担从执行程序启动到该执行案件彻底结束执行程序全部过程的一揽子责任,并且司法统计和业绩考核也是以该“件”执行案件是否完成执行为标准,使得同一执行人员对于每起以“件”为单位的执行案件都不得不面临漫长的执行战线,忽视了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独立性和同质性。这种诉讼化的做法,不仅减缓了执行人员在财产查找、查控、变价等不同方面实现专业化、职业化的进程,而且使得执行人员的权力相对于个案而言显得过于集中和庞大,增加了执行人员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成都中院的执行流程管理和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是在不断总结执行实践经验、反复尝试和比较,并且吸收和借鉴兄弟法院的执行工作模式的基础上,依据执行案件的同质性和可分割性理论而提出的一种“集约管理”的工作模式,我认为符合执行实施程序的内在规律,值得进一步推广。一方面,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执行流程管理能够使执行行为趋于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减少了执行活动中的重复性劳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推行,将会在法院执行局内部培养出一批精通查找债务人财产,或者熟谙查封等控制性执行措施,或者擅长强制拍卖变卖工作的专门人才,对于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执行,大幅提高执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执行行为,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有利于法院外部执行环境的改善,特别是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国外有一个耳熟能详的真实事件:一个人不小心闯了红灯。两小时后他回到家里。妻子说,她的银行信用从4A降到了2A,本该3年还清的贷款,银行限他们在年内还清。儿子说,刚才学校拒绝了他的助学贷款。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被告知他的就职申请也被延期审核。这个事件表明,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的最有效机制。如果信用机制发达,失信成本很高,被执行人就不敢以身试法拒不履行判决,自动履行率当然居高不下,执行难也就无从产生。在我看来,成都中院搭建的网络公开互动平台、失信曝光联动平台,就是最终达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目标的一个尝试。成都中院依据执行工作本身特点和规律,整合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通过与相关部门内网实行“点对点”查控,公布被执行人“黑名单”,加大拒不履行行为的成本,使被执行人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实现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突破性进展,并改变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模式:由过去的法院单打独斗转变为以法院为主、社会参与,由过去单靠强制执行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有力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促进了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

   可以认为,执行管理创新的“成都模式”,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新举措和新进展,标志着成都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开始进入新的纵深阶段。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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